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复函
法规类型 | 行政法规,国内 | 颁布日期 | 1995-05-26 |
发文单位 | 国务院办公厅 | ||
文件号 | |||
关键词 | 水污染防治法 | ||
摘要 | 国家环境保护局: 你局环法[1995]206号来函收悉,经商国务院法制局,并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不包括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部门。地区行政公署及其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人 ... |
国家环境保护局:
你局环法[1995]206号来函收悉,经商国务院法制局,并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不包括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部门。地区行政公署及其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授权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