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整合无锡市市区供水资源的实施意见
锡山、惠山、滨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有效利用供水资源,市政府决定对市区供水资源进行统筹配置和整合。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无锡经济社会发展总目标,健全完善供水服务体系,提高供水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大力推进无锡市供水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的原则
供水事业关系千家万户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坚持供水事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的性质,强化政府对整合工作的主导职能,加大财政对供水事业的扶持力度,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
(二)服务社会的原则
供水事业应坚持社会效益为先,经济效益为重,积极承担社会义务和责任。通过实行“企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产业化发展和法制化监管”的模式,有效保护、管理和利用水资源,实现供水事业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双增长。
(三)适应市场的原则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积极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通过市场引导和调节,逐步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供水发展体制。
(四)稳步推进的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统筹兼顾、稳妥操作,努力协调解决好整合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与问题,确保各项措施和政策的配套和衔接,使供水资源整合工作平稳有序向前推进。
三、总体目标
通过供水资源的集约化经营、法制化管理、规范化服务,实现城乡无缝对接。充分发挥供水企业的规模效应和技术管理优势,提高供水企业的运行效率,提升供水服务质量,保证市民尤其是农村居民享受同等的供水服务,努力实现城乡供水的优质、安全、高效运营,形成城乡供水一体化的新格局。
四、整合方式
(一)从2006年8月1日起,无锡市区范围内所有乡镇水厂(马山水厂除外)的公有供水设施,即水厂、增压站、供水管网、必要的营业用房等(具体依据《无锡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范围),全部无偿划入市自来水总公司经营。原乡镇水厂的债权、债务以及与供水无关的资产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置和接收管理。公有供水设施由市自来水总公司负责与各镇政府办理交接手续。市自来水总公司接管各乡镇公有供水设施后,应委托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审计评估,建账管理。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负责指导监督。
(二)原乡镇水厂的职工,由各镇政府和市自来水总公司协商安置。市自来水总公司按照国家供水行业定员标准,并结合各镇水厂实际核定的定员人数,依据公开、公平原则,在原水厂职工中择优录用,其余人员由各镇政府负责分流安置。市、区两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协调市自来水总公司录用人员社保关系的转接工作。
(三)市自来水总公司与各镇政府按上述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公有供水设施交接协议》。移交协议签订后,市自来水总公司正式接管各乡镇水厂的供水业务(包括抄表、收费、用户发展、用户服务、管网维修养护等)。《公有供水设施交接协议》原则上应在2006年12月31日前签订,设施移交、人员安置等交接工作应在2007年3月31日前基本完成。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和滨湖区政府、锡山区政府、惠山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协调和监督实施。
(四)从2006年8月1日起至《公有供水设施交接协议》确定的交接日止,为乡镇水厂交接过渡期。过渡期间,各镇政府仍应负责管理好乡镇水厂并确保安全正常运营,督促乡镇水厂工作人员坚守岗位,恪尽职守,确保正常供水。交接过渡期间,市自来水总公司可向各乡镇水厂委派公司代表,协调好各乡镇水厂的日常运营。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和滨湖区政府、锡山区政府、惠山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指导监督。
五、组织领导
(一)成立供水资源整合协调小组。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财政局、国资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及锡山区政府、惠山区政府、滨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有关领导参加,负责协调供水资源整合工作,及时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二)市自来水总公司要成立专门的接管机构,负责设施移交、人员安置、资产审计评估等相关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供水资源整合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决策,各相关部门,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及各镇政府,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明确分工、落实任务、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地协调处理好整合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整合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供水资源整合是一项具体的改革工作,涉及到各方利益,要坚持从实际出发,落实相关政策,统筹兼顾,确保各项措施和政策落到实处,保证整合工作平稳有序向前推进。
(三)市各有关单位在办理界定、核定、交接工作时,要加强监督,规范操作,防止公有资产的流失,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统一性和可操作性。各镇政府、乡镇水厂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市自来水总公司的移交接收工作,及时提供供水设施的管理范围、设施清单、管网图纸、用户资料等档案材料。严禁利用整合之际突击花钱,若有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按相关法规严肃处理。
(四)市供水资源整合工作完成后,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应进一步加强对全市供水行业的监管,确保市民享受优质的供水产品和服务。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