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条文
民国90年08月08日修正
第21条 主管机关审查新设事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计画时,其审核依据如左。但将主管机关审定之环境影响说明书或评估书中水污染防治措施列入水污染防治措施计画,且其内容符合前条规定者,得免实质审查:
一、放流水标准对该类事业订定之新设事业适用标准。
二、经主管机关审定之该事业所提出之环境影响评估说明书或评估书。
三、水利主管机关对排入灌溉专用渠道订定之水质标准。
四、其它经主管机关公告之事项。
民国90年08月08日修正
第21条 主管机关审查新设事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计画时,其审核依据如左。但将主管机关审定之环境影响说明书或评估书中水污染防治措施列入水污染防治措施计画,且其内容符合前条规定者,得免实质审查:
一、放流水标准对该类事业订定之新设事业适用标准。
二、经主管机关审定之该事业所提出之环境影响评估说明书或评估书。
三、水利主管机关对排入灌溉专用渠道订定之水质标准。
四、其它经主管机关公告之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