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饮用水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法规类型 | 地方条例,国内 | 颁布日期 | 2003-04-09 |
发文单位 | 台湾当局 | ||
文件号 | 环署毒字第0920022040号 | ||
关键词 | 饮用水 | ||
摘要 |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四月九日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署毒字第0920022040号令修正发布第12~14、18、19条条文第12条 (删除)第13条 (删除)第14条 (删除)第18条 本条例第二十四条之二第一项所定查验,包括书面审核或饮用水水质采样及检验;主管机关应于公私场所报请查验后,七日内完成书面审核或饮用水水质采样,三 ... |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四月九日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署毒字第0920022040号令修正发布第12~14、18、19条条文
第12条 (删除)
第13条 (删除)
第14条 (删除)
第18条 本条例第二十四条之二第一项所定查验,包括书面审核或饮用水水质采样及检验;主管机关应于公私场所报请查验后,七日内完成书面审核或饮用水水质采样,三十日内完成饮用水水质检验。
第19条 (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