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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运城市)

法规类型 地方条例,国内 颁布日期 2004-06-25
发文单位 运城市政
文件号 运中法发[2004]21号
关键词 城市用水 公共供水
摘要   为依法严厉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供用水市场秩序,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通告如下: 一、下列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依法 ...

  为依法严厉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供用水市场秩序,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通告如下:

一、下列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依法属于盗窃行为。
1、未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私接盗水的;
2、绕越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用水计量装置盗水的;
3、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4、拆除、伪造或开启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水计量装置封印盗水的;
5、改装、损坏、倒装供水计量装置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盗水的;
6、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或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通的;
7、非火警擅自使用城市公共消火栓取水的;8、用其他方式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

二、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违法金额的确定。
1、盗水金额按照确定的盗水量乘以案发时执行的法定水阶计算。盗水时间以有证据证明的时间确定。
2、在总水表上盗水的,按分水表水量与总水表抄见水量的差额计算。
3、盗水后有转售的,转售价格高于法定水价的,盗水金额按转售的价格计算;转售价格低于法定水价的,按法定水价计算。

三、盗水行为的处罚
1、盗水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处罚。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公安厅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盗窃罪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具体数额的规定执行。
2、隐瞒真相骗取批准或擅自改变用水性质造成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水费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合同诈骗犯罪构成的,以合同诈骗定罪处罚。
3、教唆他人盗用城市公共水,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职工内外勾结,为他人盗水提供条件或帮助,构成犯罪的,为共同犯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对于为单位实施的盗窃公共供水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处理。
6、多次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从重处罚。

四、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供水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用水检查,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上述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供水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同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六、有上述行为之一者,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否则,经查证落实后,将依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七、欢迎广大市民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查明盗用水属实的,将给予奖励。奖励金额由供水企业制定,纳入供水成本中。

八、本通告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运城市公安局
运城市司法局
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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