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罚款处罚办法
法规类型 | 地方条例,国内 | 颁布日期 | 1992-05-29 |
发文单位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
文件号 | [1992]年第12号令 | ||
关键词 | 水资源管理 | ||
摘要 |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违反《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罚款处罚的, 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凿机井的, 处以1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 开凿的机井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处2000元以上5 ... |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违反《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罚款处罚的, 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凿机井的, 处以1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 开凿的机井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未经批准直接从河流取水的, 根据取水设施的日取水能力, 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日取水能力为1000立方米以下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日取水能力超过1000立方米的, 处5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 均含本数在内。
第七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 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2年7 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