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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罚款处罚办法

法规类型 地方条例,国内 颁布日期 1992-05-29
发文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
文件号 [1992]年第12号令
关键词 水资源管理
摘要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违反《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罚款处罚的, 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凿机井的, 处以1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 开凿的机井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处2000元以上5 ...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违反《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罚款处罚的, 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凿机井的, 处以1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 开凿的机井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未经批准直接从河流取水的, 根据取水设施的日取水能力, 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日取水能力为1000立方米以下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日取水能力超过1000立方米的, 处5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 均含本数在内。

  第七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 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2年7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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