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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重点打造煤电一体化(全文)

时间:2016-12-23 13:23

来源:山西省环保厅

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山西省 “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规划指出,重点打造煤电一体化产业链、煤焦产业链、煤气化产业链等,鼓励和支持企业利用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以及余热、余压发电。加快淘汰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下的非热电联产的燃煤发电机组。电力行业新建常规燃煤发电机组要执行超低排放标准I,低热值煤发电机组执行超低排放标准Ⅱ,现役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2017年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推进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实现垃圾资源化利用等。全文如下:

山西省 “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

“十三五”时期是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是深化改革和推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取得重大进展的攻坚阶段,同时也是着力解决重大环境问题、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历史性转变的关键阶段。为加快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战略转型,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本规划。

一、现状与形势

(一)“十二五”环保工作取得的成效。

“十二五”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为抓手,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生态环境保护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

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全省环境空气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较2013年下降27.3%,11个设区的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平均较2013年增加70天。全省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扣除本底值)全部达标;地表水水质优良断面比例较2010年相比上升9.3个百分点,重污染断面比例减少23.4个百分点,化学需氧量、氨氮平均浓度分别下降54%和63%。

主要污染物减排扎实推进。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和工业粉尘排放总量分别完成“十二五”规划削减目标的207.4%、127.7%、195.8%、180.1%、157.7%和162.1%,全面超额完成国家及省下达的减排任务。

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得到加强。全省共批复700余家煤炭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划定2个生态功能保护区,创建16个国家级生态示范区、8个国家级生态乡镇、3个国家级生态村、2个省级生态县、257个省级生态乡镇及1454个省级生态村。创建省级环保模范城市23个。建成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46处,占全省国土面积的6.5%。

环保基础设施显著增强。30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硝设施,启动实施燃煤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超低排放改造;90平方米及以上钢铁烧结机全部配套建设烟气脱硫设施;水泥行业熟料生产规模在4000吨/日以上的生产线完成脱硝改造;焦化、洗煤等行业基本实现废水不外排。全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县级全覆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88.44%,“十二五”期间新增生活污水处理能力75.4万吨/日,新铺设污水配套管网4459.8千米。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基本得到安全处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完成1373个行政村的示范项目,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程共建成农村生活污水防治示范工程536个。

环境监管能力逐步提升。全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基本建成,在全国率先全面开展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建成覆盖省、市、县三级污染源在线监控网络,重点企业自动监控设施安装率达到100%。建成省级及设区的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环境应急能力进一步增强。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得到提升,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始终保持环境监管执法的高压态势。积极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和环境质量信息发布制度。

环保机制体制不断创新。持续推进环保审批简政放权,先后6次下放116类项目环评审批权限至市、县环保部门。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纳入环境管理机制,在国内率先成立了省级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强化环境标准促进产业优化升级作用,先后制修订《煤粉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等6项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实施排污权交易、跨界断面水质生态补偿、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多项环境经济政策,金融、信贷、保险等政策工具正在成为推进全省环保工作的重要手段。

(二)“十三五”环保工作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十三五”期间,环境保护工作机遇与挑战并存,既是负重前行的攻坚期,又是实现环境质量改善的转折期。

1.面临的机遇。

战略地位提升,环境保护成为建设生态文明的主阵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要求,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上升为国家战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将“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要求加快补齐生态环境短板,并作出一系列重大安排部署。省委、省政府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摆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统筹考虑,将绿色发展作为建设美丽山西的重要手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态度更加坚定,措施更加得力。

改革加速推进,环境保护工作有了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从2015年起正式施行,为环保工作提供新的法律基础。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生态文明建设顶层设计和基本框架,对做好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具有重要的引领和指导作用。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相继发布实施,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逐步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正在逐渐形成。

绿色发展引导,推进环境改善有了极为难得的经济转型“载体”。经济新常态下,发展质量和效益成为关注重点,绿色发展成为“十三五”时期甚至是更为长远的发展理念和发展方式。在内生动力和外在压力的共同作用下,全省转方式、调结构的步伐将明显加快,有利于缓解经济发展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助于更大力度、更深层次地解决结构性污染问题。

公众高度关注,环境保护工作有了更加浓厚的社会环境。人民群众空前关注并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由过去“盼温饱”“求生存”转变为“盼环保”“求生态”,全省上下有望统一思想,真正迈入“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保护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期。环境保护在当前社会环境下,工作推进的阻力将减弱,执法监管的难度将变小,社会共治的局面将逐步形成。

2.面临的挑战。

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加快推进,带来的环境压力依然巨大。我省资源型经济发展模式具有一定的“锁定效应”,产业结构偏重、污染物排放量偏大在短期内不可能发生根本性转变,尽管随着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单位产品产量污染排放强度逐步降低,但污染物排放总量仍将对环境形成较大压力。从城镇化方面来看,全省多数城市属于因煤而兴的资源型城市,形成了特有的污染企业群与人口密集区共存的城镇化模式,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污染物在时间上的累积和区域空间上的复合效应将更加明显。从农村环境方面看,全省城乡环境公共服务差距很大,农村环境基础设施非常薄弱,随着农村居民生活方式逐渐与城市接轨,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产生量将大幅增加。现代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的变革将使污染物排放强度加大,养殖业集约化程度提高以及种植业化肥、农药等过度使用造成的农业面源污染日益严重。

环境质量改善难度加大。大气方面,2015年全省11个设区的市环境空气质量均未达到二级标准,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超标56%,采暖期大气污染问题尤其突出;传统煤烟型污染与臭氧、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新型环境污染问题叠加。水方面,地表水重污染断面比例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水质优良断面比例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汾河中下游污染严重,城市黑臭水体大量存在。土壤方面,全省约1.94%的土壤调查点位已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工矿业废弃地问题突出。生态保护方面,我省煤炭等资源开采造成的生态破坏严重,历史遗留的区域性生态环境问题依然突出,区域资源开发、城市建设与生态保护冲突严重。固体废物方面,煤矸石、粉煤灰、冶炼渣等固体废物历史堆存总量仍然较大。总体而言,随着环境治理措施深入推进,留下的很多环境问题都是难啃的硬骨头,复杂性增强,解决的难度加大,改善环境质量的边际成本增加、边际效益下降。

环境风险易发高发态势明显。社会公众对环境质量改善诉求越来越高,对环境风险容忍度越来越低。环境污染引发的社会矛盾呈上升势头,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2015年,全省环境来信来访件次较2010年增加了75%。由于多年发展形成的布局型环境隐患和结构型环境风险日益凸显,特别是我省化工行业存在近水靠城的分布特征,造成环境安全隐患多,影响公众健康、社会稳定的环境突发事件风险不断加大。

环境保护工作自身还有很多不足和差距。环境管理交叉错配现象严重,多头管理问题突出,职能交叉,执法主体和监测力量分散。环境执法监管仍需加强,基层执法基础仍然薄弱,人员不足、素质不高、装备不良等问题依然存在。部分企业环保设施因技术、资金、管理等原因导致污染治理绩效低下,无法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尤其是伴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一些地方解决环境问题的责任和动力会减弱。有的环境监测数据与群众感受不一致,探索和群众认知相互对应的环境质量监测手段和表达方式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强化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联动协同效应,围绕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项重点,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确保2020年,我省生态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稳固的环境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绿色发展。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进一步强化环保法规和环保标准的硬约束,以环境保护优化发展布局,助推结构调整升级,降低资源能源消费量和污染物产排量,实现经济绿色转型和低碳发展。

坚持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推进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综合治理,优先解决老百姓切身利益相关的突出环境问题。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以大工程、大投入带动大治理,持续推进环境质量改善。

坚持依法治污。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环境司法建设,强化环境执法监督,以严格的排污许可和责任追究、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为手段,对污染源、排放过程和环境介质依法统一监管,依靠法律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持社会共治。加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环境决策、环境治理和环境监督,构建政府统领、企业治理、公众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倡导绿色生活生产方式,着力提升全社会的生态文明意识,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

坚持深化改革。转变环境治理理念和方式,改革生态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加快形成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完善源头严防、过程严控、后果严惩的监管体系。推进绿色金融,大力推进主体多元、手段多样的资源环境市场制度建设,强化市场驱动激励机制。

(三)规划目标及主要指标。

总体目标:到2020年,大气环境质量、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持稳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完成国家及省下达的减排任务,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生态修复治理初见成效,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全省的环境形象得到明显改观,生态环境保护质量与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基本适应。

主要指标包括:

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全省11个设区市PM2.5年均浓度下降20%,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5.4%;全省地表水监测断面达到或好于Ⅲ类的比例高于60%,劣Ⅴ类水体断面比例控制在15%以下;太原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其他设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比例控制在10%以内;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4项主要污染物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三五”总量减排任务;烟粉尘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10%。

生态环境保护得到加强。构建全省生态安全格局,生态保护红线区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不降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提升;完成3000个村庄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危险废物全部得到安全处置;废放射源全部得到收贮处置;辐射环境质量继续保持良好;污染事故安全处置率达到100%。

三、重点任务

(一)完善环境预防体系,服务绿色发展战略。

强化环保引导和调控作用,严格落实环境空间管控,实施更严格的环境审批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积极引导产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布局、产业结构和生产生活方式。

1.以环境空间调控为抓手优化产业发展布局。

建立与主体功能区相适应的环境政策体系。根据区域环境质量目标和主体功能规划要求,太原都市圈等重点开发区域,晋北、晋南、晋东南三大城镇群等重点开发区坚持强化管制、集约发展的原则,优化区域资源环境配置,引导产业集约发展,全力推进综合防控,保持环境质量稳定;限制开发的46个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县和34个农产品主产区所在市县按照生态功能优先原则,实施点状开发、面上保护战略,适度发展适宜产业,着力推进生态保育,增强区域生态服务功能,构筑生态屏障;各级自然保护区、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湿地(湿地公园)、重要水源地、泉域重点保护区等禁止开发区坚持强制性保护,依法严格监管,实现污染物“零排放”,确保区域生态安全。探索推进市县“多规合一”,启动省域、区域、城市群等生态环境保护空间规划研究编制。实施环境功能区划,以保育自然生态安全、维护人居环境健康、保障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等为目标,协调促进空间利用结构优化。

继续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环境风险等因素,统筹区域的产业布局,发展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产业园区,进一步提高产业集约发展水平。严格按照规划环评要求进行产业园区土地开发和产业引入,加强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统一热源、气源、污水处理和固体废物处置,推进工业产业集中监管、集中治污。积极推进工业园区的循环发展和低碳发展,推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加快构建绿色产业链和资源循环利用链。

2.以制度和标准建设为切入点严格环境准入。

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对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积极建立环保与发展改革等部门的联动机制,推动规划环评早期介入,与规划编制互动。强化规划环评的刚性约束,明确法律要求,健全追责机制,对应当进行规划环评而未进行环评的规划所包含的项目不予受理环评文件,推动规划环评落地。坚决禁止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擅自变动建设内容等违规审批建设现象。开展能源、交通、城镇化等政策环评试点。

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基于环境质量状况,兼顾工程减排潜力,科学确定总量控制要求。健全排污许可制度,建立统一公平、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证制度,整合、衔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环保标准、排污收费等管理制度,实施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者必须持证排污。

发挥环境保护标准的导向作用。在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前提下、结合我省实际,不断加大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力度。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应制定实施基于环境质量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技术标准和特别排放限值。全面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到2017年,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统一执行国家特别排放限制。在汾河流域、太原市等敏感区制定和实施更严格的工业行业污染物排放限值,充分发挥环境保护标准在结构调整中的导向作用。

3.以绿色、循环为导向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各市按照国家及我省淘汰落后和化解产能过剩有关产业政策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制定并实施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实施环保区域限批。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禁审批煤炭、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炼焦、电石、铁合金、造纸等新增产能项目,根据国家及我省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政策要求对部分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依法开展钢铁、水泥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加快推广先进、成熟的清洁生产技术、装备和工艺。开展钢铁、水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实施强制和自愿清洁生产审核。

大力构建循环经济。立足资源循环利用、就地转化、价值提升,通过产业聚集、产业耦合、产业链延伸,对全省现有的工业园区进行循环化改造。以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和企业为龙头,重点打造煤电一体化产业链、煤焦产业链、煤气化产业链、工业大宗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链、醇醚燃料和煤层气等新型能源产业链、绿色有机食品和农业废弃物产业链,以及旅游景区清洁化和生态化产业链,构建全省循环经济发展的示范模式和行业引导模式。鼓励和支持企业利用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以及余热、余压发电。

推动低碳产业发展。因地制宜发展以“低碳”为特征的新能源、互联网、生物、新材料、文化创意、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服务、低碳服务等新兴产业,形成以高科技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的低碳产业体系。制定促进低碳产业发展的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等激励创新、引导投资和消费支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全面推动低碳产业规模化。开展低碳产业示范,打造低碳产业标杆。

做大做强环保产业。围绕山西重点产业市场需求,重点发展烟气脱硫脱硝除尘等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装备和水处理及回用技术装备,加强区域性特征污染物实时自动监测系统、应急监测仪器设备的开发和应用。建设一批技术先进、配套健全的节能环保产业示范基地,示范推广一批适应山西省情的环保技术、装备和产品,打造环保重点技术装备和产品示范工程。大力发展环境污染治理服务和环保设施运营服务,培育一批以污水垃圾处理、脱硫脱硝、除尘、生态修复、环境监测为重点的专业化环保设施设计、建设和持证运营企业。推动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脱硫脱硝设施基本实现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运营。继续推进环境标志产品、环保装备认证。争取省内更多的节能环保技术产品入围国家推广目录。发挥政府采购引导作用,将我省获得认证的节能环保产品优先列入政府采购清单。

积极推进绿色消费革命。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倡导环境友好型消费,推广绿色服装、引导绿色饮食、鼓励绿色居住、普及绿色出行、发展绿色休闲。加大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力度,鼓励公众优先购买节水节电环保产品。促进传统产业生态化改造,推动构建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结构,引领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完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结合“互联网+”行动计划实施,推行绿色供应链管理,推进绿色包装、绿色采购、绿色物流、绿色回收,大幅减少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二)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持续改善空气质量。

强化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健全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长效机制。从单因子治理向多污染因子综合控制转变,多手段联合推进,实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协同控制。

1.严控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

推进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减排。持续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按照国家电力淘汰落后政策,加快淘汰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下的非热电联产的燃煤发电机组。电力行业新建常规燃煤发电机组要执行超低排放标准I,低热值煤发电机组执行超低排放标准Ⅱ,现役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2017年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加快钢铁、焦化、水泥、有色等企业大气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增设主要约束性指标监控因子,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全面稳定达标。钢铁行业全部完成脱硫除尘改造,冶金行业单台烧结面积大于180平方米以上的烧结机全面完成脱氮技术改造,焦化煤气全部实现精脱硫。水泥行业基本完成脱硝、除尘改造。对于煤炭、建材、铁合金、电石、冶金、有色、金属镁等产生生产性粉尘的行业,应在各扬尘点设置集尘装置,并配套高效除尘设施。

逐步加强VOCs治理。全面完成加油站、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建设,严格防范汽油、柴油泄漏。推进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医药制造、橡胶及塑料制品等重点行业VOCs排放控制。开展餐饮油烟治理,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分区域、分时段禁止露天烧烤,逐步推广高效环保烧烤炉。

2.加强燃煤污染综合整治。

全面开展燃煤锅炉整治。开展在用燃煤锅炉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确保稳定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11个设区市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缓解城中村小燃煤锅炉面源污染。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将城市建成区80%以上面积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逐步加大集中供热替代小、散燃煤供热锅炉的规模,到2020年,城市(含县城)集中供热率平均达到90%以上。

稳步改善能源结构。逐步加大天然气、煤层气、焦炉煤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锅炉及工业窑炉的台数和规模。所有工业园区以及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的地区,逐步淘汰自备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集中供热,探索推广电锅炉供热取暖。加快发展黄河水电、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比例。

全面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将煤炭更多地用于燃烧效率高且污染集中治理措施到位的燃煤电厂,加快火电、风电等电力外送通道建设。提高煤炭洗选比例,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新建煤矿依法同步建设洗选设施,到2020年,原煤入洗率达到80%以上。加强煤炭质量管理,限制销售灰份高于16%、硫份高于1%的民用散煤。加快实施城乡采暖“煤改电”步伐,“十三五”期间,全省力争完成50万户居民采暖“煤改电”任务,削减农村炊事和采暖用煤,加大罐装液化气和可再生能源炊事采暖用能供应。

3.开展城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

全面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大气环境质量已经达标的县(市、区)应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尚未达标的县(市、区)制定实施城市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计划,明确达标时间表、路线图和重点项目。“十三五”期间,全省11个设区的市二氧化硫、一氧化碳全部达标;二氧化氮与臭氧浓度保持稳定力争改善;大同市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年均浓度实现达标,其他10个设区市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年均浓度分别下降20%左右,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加大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公开制度,实时公布11个设区市空气质量信息,逐月公布城市空气质量排名。

大力推进污染企业退城入园。继续优化污染企业空间布局,大力推进位于城市市区的钢铁、化工、有色、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重点推进太原煤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厂区、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焦煤西山水泥厂、山西焦煤运城盐化集团公司等企业关停后的改造项目,促进搬迁后生产工艺的提升和污染治理水平进步。到2017年底,全省11个设区市基本完成重点污染企业的搬迁、改造、关停任务。

防治机动车污染。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2017年底基本淘汰全省范围内的黄标车,鼓励老旧车辆提前淘汰。严格新车排放标准,全面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积极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逐步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等管理制度。省、市两级健全机动车环境管理机构,对新生产机动车、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式机械、油气回收以及车用油品和添加剂实施有效监管。逐步加大燃气汽车、混合动力汽车和电动汽车等清洁能源汽车的使用力度,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

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城市公交运能、公交基础设施、智能公交系统以及慢行系统建设,提升公交服务水平及公交出行分担率,推进太原市创建国家“公交都市”。积极推进气化公交、电化公交,加快推动太原纯电动出租车、临汾电动公交车应用。利用网络信息等技术引导出租车运力的合理分配,减少公共运输车辆空载。

强化扬尘治理。加强工业企业料堆站场扬尘污染控制,贮存和堆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场所,要采取密闭贮存、喷淋、覆盖、防风围挡等抑尘措施。全面强化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所有施工工地出口设置冲洗装置、施工现场设置全封闭围挡墙、施工现场道路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等,将建筑工地扬尘控制作为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考评的重要内容。加强公路扬尘治理,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城市建成区机扫率达到85%或年均增长6%以上;散装物料运输要采取加盖篷布等措施,推广散装物料全封闭箱式运输。加强市区内及周边裸露土地的绿化或铺装,2020年全省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40%。全面禁止秸秆焚烧。

(三)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治理改善水环境质量。

坚持良好水体保护和劣Ⅴ类水体、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并重,统筹推进地表水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大力度开展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良好湖泊等水体保护。

1.优先饮用水水源保护。

加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力度。全面推进全省206个城镇饮用水水源地的规范化建设。完成全省汾河水库等13处湖库型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建设工程,落实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清理整治保护区污染源。保障地下水饮用水源地安全,完成隔离防护工程建设,清理保护区内的污染企业、地下油罐、垃圾堆场等污染源。制定实施超标饮用水源达标治理方案,优先解决集中水源地超标问题。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评估,2016年底完成日供水1000m3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水源保护区划定,提升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力度。到2020年,全省县级以上集中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

完善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机制。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管力度,依法取缔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建立从水源到水龙头的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保护机制,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各设区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县级及以上城市2018年起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向社会公开。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快城市备用水源地建设步伐,积极推进备用水源地建设、保护区划定,单一水源供水的设区市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

遏制地下水污染。逐步建立完善地下水污染监测与监管体系。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强煤炭、煤层气地下勘探、采矿活动及煤化工等重点工业行业地下水环境监管,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研究建立区域内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开展试点修复。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

2.狠抓工业水污染防治。

加强重污染行业水污染治理。制定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染料、造纸等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加快治污设施提标改造,电力、钢铁、焦化、洗煤全行业强制实现工业废水零排放,合成氨、尿素生产企业工艺废水要求做到不外排,煤化工企业全部完成工艺废水深度处理及回用设施建设。煤矿矿井水优先选择用于煤炭洗选、井下生产、消防、绿化等,矿井水确需排放的,应当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III类标准。

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按照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全面取缔不符合国家政策的小型洗煤、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油、电镀、农药、有色金属冶炼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集中治理工业聚集区水污染。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县级以上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集聚区按批准规划或实际建设需要,配套完善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3.强化城镇水污染治理。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全省各市、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到2020年,城市、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左右。积极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20年所有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完善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站、医院等公共场所污水处理设施。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2017年底前,11个设区市建成并运行污泥处理处置中心,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到2020年,11个设区市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均达到90%以上。

完善城镇污水管网。推进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纳管,加快雨污分流改造,提升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范围,力争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消除污水直排现象。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到2020年,设区市雨污合流排水管道改造完成率达到40%。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太原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设区市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积极鼓励污水综合利用。加快污水回用设施建设,增加工业、市政、景观、生态等领域再生水使用量。在太原市和有条件的城市率先启动再生水供水系统建设。鼓励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到2020年,太原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其他设区市达到25%以上。

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施控源截污工程,结合城市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做好河道沿岸工商业、生活污水的收集和处理;针对重点河段开展河道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等措施,加快水系沟通。做好驳岸生态化改造、沿岸绿化及景观建设,恢复与重建河道良性生态系统。太原市建成区于2017年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其他设市城市建成区于2017年基本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2020年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

4.推进重点河流综合防治。

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对河流源头、岩溶泉域重点保护区及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加强汾河水库、漳泽水库等全省较大湖库的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开展河流源头水环境保护,针对汾河忻州段、桑干河宁武段、滹沱河繁峙以上段、清漳河和顺段和浊漳河长子、屯留、榆社段实施严格的保护和管控措施。

深化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编制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重点推进《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的全省32个治理改善型控制单元达标治理,研究建立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完善流域、污染控制区、污染控制单元三级防控体系。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汇入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应实施总氮排放控制。到2020年,全省治理改善控制单元的水污染状况得到缓解。

(四)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土壤环境保护。

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建立完善土壤环境监管机制,优先保护未受污染土壤,严格控制土壤污染物来源,强化受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防控,积极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1.加强基础调查和监测网络建设。

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配合国家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库,到2018年,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严格按照环保部要求,在全省每年选取20%国控点位,开展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五年完成一个监测循环。在工矿企业及其周边、设施农业集中区、污灌区等区域设置土壤环境风险监测点位,定期开展监测。

2.实施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

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等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措施。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3.加强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管控。

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构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污染地块修复与土地再开发利用协同一体的管理与政策体系。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7年起,各地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禁止未经评估和未经无害化治理的污染场地进行土地流转和二次开发。

4.积极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强化日常环境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历史遗留尾矿库等。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各地应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2018年底前,太原市建立污染地块清单。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探索经济可行的土壤修复技术模式。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过程监管制度,严格修复方案审查,加强修复过程监督和检查,由第三方对损害状况、修复成效进行评估。

(五)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切实维护生态安全。

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充分发挥生态保护红线空间管控的基础作用,深入实施生态修复治理,继续开展生态创建,构建全省绿色生态屏障。

1.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构建生态安全格局。

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按照生态功能保育要求,分区分类制定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建立生态保护红线补偿机制。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统一监管,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定期发布红线监测监管信息。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政府宏观调控、产业空间准入的重要抓手,确保红线区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转换。

2.坚持保护优先,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强化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环境监管,努力遏制我省特有生物物种资源的丧失和流失。严格自然保护区相关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和监管,并将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纳入大型工程环评、区域环评和规划环评。加大重要生态功能区、脆弱区和敏感区的环保执法保护力度,促进自然恢复,改善生态系统功能的发挥。

3.深化生态修复治理,恢复受损生态系统。

继续推进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建设、三北防护林建设、防沙治沙及低质低效公益林和灌木林改造等生态工程建设,建设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地保护制度,加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力度。加快实施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丹)河及涑水河、御河等重点流域生态修复治理。加强公路、铁路、油气管道等大型工程建设的生态环境监管,落实企业生态保护与恢复的主体责任,恢复生态植被。重点开展工矿型城市周边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4.加强资源开发利用监管,推进矿山生态修复。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建立符合省情的地方性法规和标准体系,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建立法律标准支撑。加快历史遗留采煤沉陷区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开展全省矿山生态环境调查,实施矿山环境治理工程,全省历史遗留矿山环境综合治理率达到35%。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监管,严格矿山资源开发利用的全过程生态环境监管。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专项检查,督促企业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

5.加快美丽乡村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深入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结合美丽宜居示范村建设、采煤沉陷搬迁安置等工作,持续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探索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县城和城镇周边的村庄,以及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重点加强汾河、桑干河、浊漳河、涑水河、三川河、丹河、绵河、蔚汾河等流域治理改善型控制单元内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到2020年,全省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3000个。

大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大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力度。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鼓励以肥料生产及沼气工程为主要途径,推进畜禽养殖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优化调整农业结构和布局,推进种植业清洁生产,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加强秸秆、农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的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将农业源污染纳入环保日常监测和总量减排工作,建立监测机制,完善核算体系,掌握农业污染的现状和趋势。

6.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创建,探索生态文明建设模式。

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体系,继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创建,重点开展基层(乡镇、村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创建,提升生态文明乡镇创建质量。力争创建一批国家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引导城市从污染治理向环境质量提升转变。围绕生态文明示范建设,推动建立一批重点行业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基地。开展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创建。制定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积极创建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等绿色园区,推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六)强化全过程管控,降低重点领域环境风险。

严格源头防控、深化过程监管、强化事后追责,构建全过程、多层级的风险防控体系,严防重金属、危险废物、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核与辐射等重点领域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

1.实施环境风险全过程管理。

源头防控环境风险。完成全省环境风险源大排查,建立与完善环境风险固定源档案库。统筹考虑各类风险源危害性和敏感目标脆弱性,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减少环境隐患。新建化工企业必须全部进入工业园区,划定卫生防护距离。地方各级政府要将环境风险评估与管理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决策,从源头降低突发和累积性环境风险。

切实加强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完善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排查、评估、预警、应急及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强化环境风险物质监督管理。实施环境风险分类、分级管理,严格高风险企业监管,实施环境风险源登记与动态管理,提高管控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

强化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理处置。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健全环境风险预测预警制度,强化重污染天气、饮用水水源地、有毒有害气体等关系公众健康的重点领域风险预警,建立健全预测预警技术和工程体系。强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完善预案备案管理制度,建立合理的环境应急分级响应体系,深入推进跨区域、跨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机制,健全综合应急救援体系。

推行环境损害赔偿。建立健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加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行业规范化管理,依托现有的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促进环境污染责任追究和赔偿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加强环境与健康调查、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等基础研究工作。

2.提高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水平。

开展危险废物基础信息调查。摸清危险废物产生、贮存与转移、综合利用与处理处置情况等,完善危险废物鉴定机制,完善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制度,建立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信息平台。开展危险废物申报与鉴别工作,掌握工业企业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及危险废物产生规律,全面排查历史遗留危险废物情况。

认真落实危险废物有关法规制度。依法监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强化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能力,提升危险废物无害化与资源化水平。推进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

提升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处置水平。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纳入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并保障建设用地。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自行综合利用或自行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落实污染防治措施,适时开展整治行动。鼓励各市利用符合产业政策的水泥窑生产线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推动建设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医疗废物焚烧飞灰、高度持久性废物等的综合利用或处理处置设施。排查、识别、清理、处置历史遗留危险废物。

加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与卫生、农业、运输、公安等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进行规范化升级改造,推进医疗废物收集系统向乡镇、村级卫生单位延伸,设区市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

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提高垃圾收集转运系统的配套程度,基本实现市、县生活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置设施全覆盖。坚持焚烧和填埋工艺相结合,稳步推进城乡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全面整治不符合环保标准和达到使用年限的垃圾处理设施,逐步对服务期满的垃圾填埋场进行规范化封场与生态恢复,强化垃圾渗滤液处理。推进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实现垃圾资源化利用。推广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积极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体系。到2020年,全省城市(含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以上。

继续推进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强化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技术开发和工程实施,提高工业固废资源化水平,发展工业固废资源化无害化产业。加强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冶炼废渣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治理过程中的污染防治。重点推进尾矿、煤矸石、粉煤灰等工程填充及生态填充利用。新建铁路、公路等大型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必须优先选用尾矿、煤矸石和粉煤灰等作为填筑材料,提高大宗工业固废的利用率。规范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处理行业发展,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3.深化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

继续加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综合防控。以重有色金属矿(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电池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制革行业、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业(电镀)为重点,制定实施六大重点防控行业重金属综合整治方案,配合相关部门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逐步提高涉重金属行业准入门槛,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积极推广重点行业先进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新技术,优化环境污染管控措施。鼓励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废矿渣资源化综合利用。

深化重点区域分区分类整治。深化“一区一策”、分区指导原则,在重点区域开展基础调查及环境风险评估,摸清重金属污染现状,制定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计划,针对性地开展重点区域污染防治,力争重点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改善,风险防控水平得到提高,历史遗留问题得到解决。针对重点区域水环境、土壤环境重金属污染问题,引进重金属污染修复先进技术,因地制宜开展重金属污染环境修复技术示范工程。加强重金属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的优化调整,全面建成重点区域重金属环境质量监测体系。鼓励涉重金属产业集中发展,控制涉重金属产能向非重点区域扩散。

强化涉重金属企业环境监管。开展重点行业重金属产生排放企业的全面调查,建立全省涉重金属全口径环境管理清单。将重金属稳定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无组织排放管理、污染排放监测和周边环境质量监测等要求,均纳入排污许可证制度进行统筹监管。实施全指标达标排放管理,重金属国控企业在2017年前全面完成在线监测设施建设。加强企业风险评估和应急管理能力,杜绝重金属污染事故发生。探索建立汞等重金属生产、使用、排放全生命周期的物质流管理体系,加大淘汰、限制与替代力度。

4.加强化学物质风险防控。

对高环境危害、高健康风险化学物质实施管制,对高风险化学物质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开展环境激素类化学物质风险防控工作,优先开展重点行业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建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加强化工园区环境风险排查和防控,完善和建立园区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应急救援体系和物资储备建设。开展涉危险化学物质的废弃工业企业场地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工作。建立危险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信息与共享系统。

5.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

实施放射源的全过程管理。规范辐射安全许可制度,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率达到100%,已有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退役、收贮进行严格审批备案。强化放射源的跟踪管理,建设放射源网络在线监控系统。严格执行废旧源及放射废物集中处置要求,确保放射性废物库安全稳定运行,到2020年,全省废弃放射源安全收贮率达到100%。继续加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反应机制,进一步制定和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实施程序,提高处理辐射应急事故能力,确保核与放射性环境安全。

有效控制电磁辐射污染。完善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的法规和标准,加强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建设环境管理信息数据库,重点开展广播电视台站、通讯系统设备、输变电工程的调查工作。优化电磁场的空间分布,有效控制超高压和特高压电力外送通道及其他电磁辐射污染,防止人口稠密区的电磁辐射污染。对工农业生产和人为活动所造成的辐射污染进行有效监管和控制。

健全辐射环境监测网络。扩大辐射环境质量监测范围,优化监测点位和监测项目,重点加强对伴生放射性矿、核技术应用单位、大型电磁辐射设施周围环境的监督性监测。实施电磁辐射水平调查。到2020年,实现全省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的全覆盖。

(七)提升环境监管能力,适应环境保护工作需求。

以构建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高效的环境信息化支撑体系、先进的环境科技工程体系为重点,提高环保部门履职能力,提升精细化水平。切实加强宣传教育,统筹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继续推进环境文化体制改革。

1.实施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

稳步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体制改革,分步研究提出规范省以下环境监测监察机构职能定位、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的垂直管理改革意见及市、县环保部门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

2.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建立完善覆盖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等所有纳污介质的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监测、监控体系。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通过感知化、物联化、智慧化的手段,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建成山西省排污单位综合管理与分析预警平台,建设山西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推进各级、各部门监测数据有效整合共享。到2020年,全省环境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初步建成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3.加强生态环境预警与应急能力建设。

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体制,合理设定资源能源消耗上线,组织开展市、县域资源环境承载力现状评价,将资源环境承载力作为一个地区发展的重要因素。进一步完善预警网络建设,强化大气污染源追踪与解析,进一步完善省级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平台和市级环境空气质量会商中心,实行数据资源共享、空气质量数值预报、重污染天气预警、可视化协同会商和信息发布。加强重要水体、河流源头区、水源地、水源涵养区的水质监测与预报预警,开展农田中危害人体监控污染物的监测预警。修订完善《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快建设山西省环境应急机构与应急监测装备建设,提升快速反应和事故现场应急检测能力,实现突发环境事件统一指挥,环境应急省、市、县三级联动。

4.夯实环境综合监督管理基础。

实施环境监管机构达标建设工程,对照国家各项建设标准,强化基本和专项监测仪器设备配置,实施环境监测、监控、监察,核与辐射、宣传教育、信息和固体废物管理等机构标准化建设,到2020年,省、市、县(区)各级环境监管能力全面达到国家相应标准。加强环境统计能力标准化建设,保障环境统计人员、设备和基础条件,加强环境统计数据的分析应用,提升环境统计为环境管理决策的服务能力。重视并着力解决基层环境监管业务用房紧缺问题,地方政府要在建设资金、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确保业务用房满足环境监管工作需要。保障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用车,80%以上的环境监察机构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提升日常环境监测及监管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加强环境监管人才队伍建设,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人才招录和引进中应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具备环保专业技术特长和管理经验的优秀人才充实到环保队伍,不断加大培养力度,大力提高环境监管队伍业务工作能力。

5.加强环境保护科技支撑。

完善环境科技工程创新体系,加大先进科技的推广力度,进一步提高环境科技创新能力。以科技治水、科技治霾、科技治土为重点,加大环境科技、创新资金投入,加快共性关键技术的攻关和突破,推进环境科研和环境工程技术研发重点实验室建设。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构建由企业牵头组织、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共同参与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提高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依托山西省领军人才工程、山西省优秀人才引进计划与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扶持行动计划,加大环保领域创新型研发设计人才、开拓型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及引进力度。全力打造博士后流动站科研基地、研究生培养基地、本科人才教育基地、专业实习基地等人才培养基地。

四、加强制度建设和政策创新

(一)健全立法执法体系。

全面推进立法工作。以环保立法支撑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启动依法治污战略。及时修订《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山西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以立法推动工作薄弱领域的环境保护,以操作性强、条款细化的条例、办法推动整体工作水平的提升。加强山西地方环保标准的制定,逐步制定电力、钢铁、焦化、水泥等污染行业的地方排放标准。

加强环境司法建设。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衔接和协调,完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证据移交等制度,探索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模式。加快形成联系会商、执法信息共享和案件移送等高效机制。

切实加强执法监督。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履行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监管职责,依托污染源监测开展监管执法,建立污染源在线监测、现场监测与监管执法联动快速响应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对超标和超总量企业实施“红、黄牌”管理,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于涉及环境安全和环境健康的领域,加大日常执法检查和专项检查力度,加大隐患排查,完善执法工作机制,有力保障群众环境权益。

(二)改革环境治理体系。

强化环境统一监管。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对环境的统一监管职责,实施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不同主体功能定位区域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制定并公布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着力推动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按照《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切实履行综合督查职责,开展对市县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的环保督查巡视。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的监管力量,有效进行环境监管和执法。从2016年起,全面推进市、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积极推进省、市两级《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书》《水污染防治责任书》和《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签订工作,推动地方政府承担重要环境领域的统一监管主体责任。

切实加强综合监督。完善政府负责、环保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管理体系,巩固环保、公安、交通、电力、水利等多部门与司法机关环境执法联动机制。建立完善环境质量评价、考核、预警机制,建立完善对地方各级政府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改善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机制。各级政府应建立明确的环境违法举报奖励制度。

健全综合决策机制。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各部门综合决策机制,在制定国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产业政策、经济结构调整等重大政策中实行综合决策,把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风险评估等作为区域和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考虑,将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作为重大决策制定的基本依据。实行重大决策、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提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综合决策地位。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追究及责任倒挂机制,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担任重要职务,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领导干部离任后出现重大生态环境损害并认定其应承担责任的,实行终身追责。

落实污染者主体责任。明确企事业单位治污减排、风险防范、资源节约、达标排放、自主监测、信息公开等法律义务,加大环境违法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力度,强化企事业单位环境刑事责任追究,明确企事业单位环境修复责任。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记录,定期向社会公开企业环境信用状况,将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证制度,实施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推进多污染物综合防治和统一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重特大事件加大调查和责任追究力度。

(三)完善社会共治体系。

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和参与权。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全面推进大气和水等环境信息公开、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监管部门环境信息公开,健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建立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决策的有效渠道和合理机制,明确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程序。对于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应建立公开的沟通协商平台,广泛听取公众、专家、利益相关团体、NGO的意见和建议。

保护公众环境监督权。鼓励公众和环保团体采用合法的方式,有序参与、有序保护、有序维权。建立可靠稳定的举报-响应-处理的环境矛盾化解机制。理顺环境公益诉讼体制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舆情,及时化解群众纠纷。利用“12369”环保热线以及环保微信等网络信息化平台,鼓励公众对政府环保工作、企业排污行为进行监督评价,强化公众环境监督权。

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宣传平台,切实增强全社会的环境意识。积极开展环境基础知识的科普工作,提高公众对PM2.5、灰霾天气、食品安全、环境健康等热点问题的理性认识,提高公众绿色低碳消费的积极性。逐步扩大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媒介,建立群众环境信息员制度,公布环境污染举报途径,扩大公众了解环境信息的途径,鼓励公众对污染现象“随手拍”“随手传”“随手报”。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发展,加快建立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赋予公众环境诉讼权。

(四)强化市场机制建设。

完善环境价格与收费政策。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积极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严格落实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等收费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费等收费政策。全面落实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严格落实垃圾发电价格政策。加快推进再生水价格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促进垃圾资源化的价格机制。加快推进排污费改环境税改革,探索实行差别化排污税费政策。完善资源环境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制度,健全水源保护和其他敏感生态区域保护的财政补贴和转移支付机制。

建立生态环保多元投入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有序开放可由市场提供服务的环境管理领域,大力发展环境服务业,加快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处置等领域,采取特许经营、委托经营、出租、转让产权等方式,实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大力推行工业企业治污设施专业化运营服务、自动在线监控社会化运营等第三方治理模式。落实运行经费保障。加强地方政府在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合同服务、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的政府采购。加大生态环保投入的开放和模式创新力度,大力推广太原西山生态修复多元投入模式。鼓励绿色信贷、环保基金、绿色保险等生态金融,以多元化的投入模式保障全省环保投入。

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扩大补偿范围,逐步实现森林、草原、湿地、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合理提高补偿标准,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加大对生态敏感和脆弱地区贫困人口的补偿力度。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探索完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五、规划重点工程

“十三五”期间,围绕环境保护目标和重点领域,重点实施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水环境质量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改善、生态保护与修复、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范、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7大领域重大工程项目,强化项目环境绩效管理。完成规划工程任务资金需求约为1722.7亿元。

六、规划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对本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强有力措施,从解决当前的突出环境问题入手,大力推进本规划实施。要建立各地之间、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研究解决推进本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分解落实任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规划确定的任务和要求,组织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细化分解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把本规划提出的任务和要求纳入本地区“十三五”环保规划,提出具体落实措施。

(三)强化评估考核。

建立本规划实施的评估和考核制度。强化对本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考核,把主要任务和目标纳入各地、各有关部门政绩考核和环保责任考核内容。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开展本规划实施情况的阶段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需求变化,适度调整规划目标和任务。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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