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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征求《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等4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

时间:2017-06-26 09:18

来源:环保部

b)锅炉出口NOx浓度不大于150mg/m3时,可采用SNCR脱硝工艺。

c)锅炉出口NOx浓度为150mg/m3~200mg/m3时,可采用SNCR/SCR联合脱硝工艺,SCR反应器催化剂可按1+1层装设。

6.2.3颗粒物超低排放技术路线

6.2.3.1采用湿法脱硫工艺时,应选用一次除尘(除尘器)+二次除尘(湿法脱硫协同除尘、湿式电除尘器)相结合的协同除尘技术满足颗粒物超低排放要求。一次除尘和二次除尘设备出口颗粒物控制指标应结合煤质特性、各除尘设备的特点及适用性、能耗、经济性等综合确定,并符合以下规定:a)一次除尘器出口烟尘浓度可按不大于30mg/m3、不大于20mg/m3或不大于10mg/m3进行设计。b)按不大于30mg/m3设计时,二次除尘可采用湿法脱硫协同除尘(不依赖)+湿式电除尘器,也可采用湿法脱硫高效协同除尘。c)按不大于20mg/m3设计时,二次除尘宜采用湿法脱硫高效协同除尘,也可采用湿法脱硫协同除尘(不依赖)+湿式电除尘器。d)按不大于10mg/m3设计时,宜采用湿法脱硫协同除尘保证颗粒物浓度不增加。

6.2.3.2采用烟气循环流化床脱硫工艺时,宜选用袋式除尘器满足颗粒物超低排放要求。

6.2.3.3一次除尘技术包括干式电除尘器、袋式或电袋复合除尘器和干式电除尘器辅以提效技术或提效工艺等,干式电除尘器提效技术和提效工艺的技术特点和适用范围参见附录B。

6.2.3.4一次除尘技术选择应根据煤种收尘难易性和出口烟尘控制指标确定,具体可参考表2。

6.2.3.5湿法脱硫系统宜具有一定的协同除尘性能。湿法脱硫高效协同除尘系统的综合除尘效率不小于70%,且出口颗粒物浓度应不大于10mg/m3。

6.2.3.6湿法脱硫系统出口颗粒物浓度大于10mg/m3时,应设置湿式电除尘器,可采用管式、板式等型式。湿式电除尘器出口颗粒物浓度应不大于10mg/m3。6.2.4SO2超低排放技术路线

6.2.4.1煤粉锅炉宜采用湿法脱硫工艺,并符合以下规定:

a)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适用于各类燃煤电厂,分为传统空塔喷淋提效、pH值分区和复合塔技术,技术选择应根据脱硫系统入口SO2浓度确定,具体可参考表3。

b)氨法脱硫工艺适用于氨水或液氨来源稳定,运输距离短且周围环境不敏感的燃煤电厂,入口SO2浓度宜不大于10000mg/m3。

c)海水脱硫工艺适用于海水扩散条件较好,并符合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滨海燃煤电厂,入口SO2浓度宜不大于2000mg/m3。

6.2.4.2循环流化床锅炉可采用炉内喷钙脱硫(可选用)与炉后湿法脱硫相结合的工艺,也可采用炉内喷钙脱硫与炉后烟气循环流化床脱硫相结合的工艺。工艺方案应根据吸收剂供应14条件、水源情况、脱硫副产品综合利用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6.2.5典型超低排放技术路线

6.2.5.1超低排放技术路线的选择应以NOX、颗粒物、SO2三种主要烟气污染物满足超低排放要求为基础,并应符合6.2.2~6.2.4的规定。

6.2.5.2煤粉锅炉或炉后采用了湿法脱硫工艺的循环流化床锅炉,超低排放技术路线的选择应以除尘器、湿法脱硫和湿式电除尘器等工艺设备对颗粒物的脱除能力和适应性为首要条件,可分为以湿式电除尘器作为二次除尘、以湿法脱硫高效协同除尘作为二次除尘、以超净电袋复合除尘器作为一次除尘且不依赖二次除尘的典型技术路线。循环流化床锅炉也可采用炉内脱硫和炉后烟气循环流化床脱硫工艺相结合的典型技术路线。各典型超低排放技术路线参见附录D。

6.3NOx超低排放控制系统工艺设计

6.3.1一般规定

6.3.1.1煤粉炉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主要包括低氮燃烧器、空气分级、燃料分级或低氮燃烧联用等技术。

6.3.1.2脱硝系统宜与锅炉负荷变化相匹配,应能满足机组全负荷脱硝运行的要求。

6.3.1.3脱硝系统装置运行寿命应与主机保持一致,检修维护周期应与主机一致。

6.3.1.4现役机组进行脱硝改造时,应考虑对空预器、引风机、除尘器等其他附属设备的影响。

6.3.1.5本标准中SNCR脱硝和SNCR/SCR联合脱硝工艺设计要求仅适用于循环流化床锅炉。

6.3.1.6脱硝系统有关工艺参数宜满足表4要求。

6.3.1.7其他要求应符合HJ562、HJ563的规定。

6.3.2工艺流程

6.3.2.1SCR脱硝系统工艺流程参照HJ562。

6.3.2.2SNCR脱硝系统工艺流程参照HJ563。

6.3.2.3SCR/SNCR联合脱硝工艺15典型循环流化床锅炉SNCR/SCR联合脱硝系统工艺流程见图3。

6.3.3低氮燃烧工艺设计要求

6.3.3.1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时,炉膛出口NOx浓度宜不高于附录A中推荐值。

6.3.3.2燃烧系统设计和布置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如保证膛空气动力场良好、炉膛出口烟气温度场均匀、受热面不受高温腐蚀、火焰不直接冲刷水冷壁等。

6.3.3.4锅炉低氮改造应不降低锅炉出力和煤种适应性,不升高锅炉最低稳燃负荷,额定工况下锅炉效率下降宜不大于0.5%。

6.3.3.5燃烧器性能设计应符合JB/T10440、DL/T5240等的规定。

6.3.4SCR脱硝工艺设计要求

6.3.4.1烟气反应系统

6.3.4.1.1反应器及烟道流场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a)首层催化剂上游500mm处,流场参数宜满足表5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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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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