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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布《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7-08-30 10:35

来源:浙江省环保厅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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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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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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