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方案》

时间:2017-09-26 16:09

来源:安徽省环保u厅

(七)开展勘界定标。根据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分布图,搜集红线附近原有平面控制点坐标成果、控制点网图,以高清正射影像图、地形图和地籍图等相关资料为辅助,调查生态保护红线各类基础信息,明确红线区块边界走向和实地拐点坐标,详细勘定红线边界。选定界桩位置,完成界桩埋设,测定界桩精确空间坐标,建立界桩数据库,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勘测定界图。

设立统一规范的标识标牌,主要内容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区块的范围、面积、具体拐点坐标、保护对象、主导生态功能、主要管控措施、责任人、监督管理电话等。

三、划定任务分工

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等相关部门和各市党委、政府共同完成。

省环保厅负责开展生态功能重要性评估和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估,形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完成主管的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县级及以上城镇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边界落图;根据遥感影像和生态评估结果,校验生态保护红线。成立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组,负责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相关技术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提供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关图件矢量数据及文件等资料,审核全省生态保护红线与《安徽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协调性。

省财政厅负责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资金保障,落实国家加大生态保护红线支持力度的有关要求,推动生态保护红线所在地区和受益地区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共同分担生态保护任务。

省国土资源厅(省测绘局)负责提供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包括最新1:10000全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2米分辨率遥感影像、地理国情普查信息数据、最新土地调查及变更数据、土地利用规划图等基础资料;完成全省省级及以上地质公园边界与功能分区的落图工作;提供全省矿产资源规划开采区块的矢量数据;提供已有采矿权、探矿权的空间边界;提供县级及以上城市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矢量数据;提供全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矢量数据;审核全省生态保护红线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协调性。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提供世界自然遗产地、全省省级及以上自然类风景名胜区边界与功能分区的用地范围图;提供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图;提供全省县城及以上城市开发边界矢量数据;审核全省生态保护红线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协调性。

省农委负责完成省级及以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边界与功能分区的落图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提供全省土壤侵蚀遥感监测成果及相关图件;完成蓄滞(行)洪区的边界落图工作;结合专业资料确认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组初步划定的水源涵养、洪水调蓄重要红线,国家、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成果表。

省林业厅负责提供全省森林资源分布数据库、极小种群物种分布栖息地和野生植物集中分布地的边界矢量数据;完成主管的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全省省级及以上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重要湿地、公益林地边界及功能分区的落图工作。

各市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认真研究、核实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组提出的涉及本行政区域红线划定各阶段成果,提出修改完善建议,以正式文件反馈省环保厅;要会同省直相关单位共同做好生态保护红线边界落地核查和勘界定标工作。

四、划定工作进度安排

省环保厅要科学安排工作进度,及时形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省直有关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意见和建议,并开展专家论证,形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送审稿),报省委、省政府审议。9月底前,省政府将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送审稿)报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技术审核;根据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技术审核意见,修改形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报批稿),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政府发布实施。

五、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认真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刚性约束,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和激励措施。

(一)明确属地管理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是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要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相关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切实履行好保护责任。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做好指导协调、日常巡护和执法监督,共守生态保护红线。

(二)确立生态保护红线优先地位。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相关规划要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空间管控要求,不符合的要及时进行调整。空间规划编制要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重要基础,发挥生态保护红线对于全省国土空间开发的底线作用。

(三)实行严格管控。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需要调整的,由省政府组织论证,提出调整方案,经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四)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将实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修复,作为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的重要内容。要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台账系统,制定实施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方案。分区分类开展受损生态系统修复,采取以封禁为主的自然恢复措施,辅以人工修复,改善和提升生态功能。切实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及周边区域污染联防联治,重点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内河湖综合整治。

(五)开展网络监测监管。依托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网络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体系,实施分层级监管,及时接收和反馈信息,核查和处理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的违法行为。

编辑:刘影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

010-88480329

[email protected]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chndaq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大气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