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1-30 10:43
来源:山东省环保厅
日前,山东环保厅印发《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山东2016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煤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执行的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20、二氧化硫200、氮氧化物300。其中氮氧化物一项济南、青岛等十市执行200。2020年1月1日起,现有燃煤锅炉按所在控制区执行相应排放浓度限值。核心控制区燃煤锅炉颗粒物5、二氧化硫35、氮氧化物50。重点控制区颗粒物10、二氧化硫50、氮氧化物100。全文如下:
关于征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锅炉大气污染防治,促进全省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的要求,我厅组织对《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3)进行了修订,现已完成标准文本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和我省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有关规定,现将标准文本征求意见稿和修订说明发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17年12月10日前反馈我厅,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王伟、苏志慧
联系电话:0531-66226665、66226945
传真:0531-66226932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通讯地址:济南市经十路3377号,邮编:250101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1月27日
前言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3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此次修订主要内容:
——对锅炉进行重新分类;
——增加了分区排放控制要求;
——调整了标准的执行时段;
——加严了燃煤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3)及其修改单废止。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济南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会剑、张战朝、苏志慧、胡欣欣、李玄、许颖、王宝琳、王志峰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燃气和其他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5468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543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DB37/T2537山东省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锅炉boiler
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3.2现有锅炉existing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3.3新建锅炉new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3.4燃煤锅炉coalfiredboiler
使用煤块、碎煤、煤粉、型煤、水煤浆等为燃料的锅炉。
3.5燃油锅炉oilfiredboiler
使用汽油、柴油、煤油、重油、渣油等为燃料的锅炉。
3.6燃气锅炉gasfiredboiler
使用天然气、煤制气、油制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等为燃料的锅炉。
3.7其他燃料锅炉otherfuelboiler
除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外,使用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其他燃料的锅炉。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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