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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8-03-15 09:30

来源:中国水网

(八)加强生态保护补偿的评价与考核。切实加强森林、水流、耕地、湿地、大气等领域的生态监测能力建设,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重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跨市州县流域断面水量水质重点监控点位布局和自动监测网络,定期开展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制定完善监测评估指标体系,及时提供动态监测信息。研究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统计指标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推进生态保护补偿信息公开化。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效益评估,积极培育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机构。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和权责明确的产权体系。逐步推广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通过对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实施前后的对比评价,及时、科学评价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实施的效果。(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明确各重点领域的主要任务

(九)森林。建立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将退耕还林补助到期的生态区位重要的退耕还林地纳入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范围。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体、以林权权利人管护为补充、社会广泛参与的公益林管护机制,可将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用于购买公共管护服务。优先选择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天然林和生态公益林管护。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要求,合理安排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和碳薪林采伐补助奖励资金。推动建立林业碳汇交易机制,统一碳汇计量监测体系和标准,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以增汇为目的的造林和森林经营活动,引导碳汇林业健康、有序、规范发展。(牵头单位:省林业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水流。在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源地、重要河流敏感河段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监督管理区和重点治理区、大江大河重要蓄滞洪区以及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湖泊,全面开展生态保护补偿,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加大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筹集力度。(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南水北调办,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一)湿地。稳步推进退耕还湿试点,适时扩大试点范围,参照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制定退耕还湿补助标准。支持各地统筹相关补偿资金,将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纳入省级湿地补偿范围。鼓励各地出台地方性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与办法,制定湿地生态保护补偿的相关制度,探索建立标准合理、范围适度的多元化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牵头单位:省林业厅;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二)耕地。研究制定未污染耕地保护支持政策和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偿制度,对耕地污染防治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组织或个人给予政策、资金支持,支持提升耕地地力。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资金,加大耕地土壤净化修复财政支持力度,完善财政资金与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保障机制。落实国家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政策,探索试点耕地轮作休耕制度,对在重金属污染区、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实施耕地轮作休耕的农业经营者给予资金补助。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逐步将25度以上陡坡地退出基本农田,争取纳入国家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范围。(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三)大气。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鄂政办发〔2015〕89号),每月向社会公开发布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每季度公开发布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结果,据此实行生态补偿和奖惩。(牵头单位:省环保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四)荒漠。落实沙化、石漠化相关补偿政策和项目资金。在集中连片的沙化、石漠化土地和重要生态区开展沙化、石漠化土地封禁保护试点,促进植被自然恢复。加大对沙化、石漠化严重区域农业发展的扶持力度,适度发展草食畜牧业,对牲畜舍饲圈养予以扶持补贴,提高当地农民参与荒漠化防治工程的积极性。(牵头单位:省林业厅;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加快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十五)建立健全稳定的投入机制。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统筹整合现有生态保护资金,综合考虑不同领域、不同区域生态功能因素和支出成本差异,通过提高均衡性转移支付系数等方式,逐步增加对重要生态区域的转移支付。支持生态保护补偿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完善森林、自然文化遗产等资源收费基金和各类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办法,积极落实和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允许相关收入用于开展相关领域生态保护补偿。(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地税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六)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与精准扶贫的相互促进机制。在生存条件差、生态系统重要、需要保护修复的地区,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探索生态脱贫新路子。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国家和省重大生态工程项目及资金安排上,要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向贫困地区倾斜,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倾斜。加大以工代赈实施力度,建立完善支持贫困农户参与重大生态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的机制。创新补偿资金使用方式,利用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自然文化资源保护资金,使符合条件的部分贫困人口转为生态、自然文化资源保护人员。合理制定全省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并向贫困地区倾斜。对在贫困地区开发水电、矿产资源占用集体土地的,试行给原住居民集体股权方式进行补偿。(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能源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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