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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下发

时间:2018-05-23 11:10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

日前,江西省出台《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据此,江西省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都将适用该方案。

文件全文: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形成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社会氛围,逐步构建完备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推进我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全面推进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依法推进,鼓励创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足我省实际,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鼓励各地开展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探索性研究与实践。对法律未作规定的具体问题,根据需要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主动磋商,司法保障。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经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信息共享,公众监督。实施信息公开,推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与。

——典型示范,协调联动。以生态环境损害事件为重点,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制度改革进行积极探索,建立部门间综合协调和联动机制,通过示范,总结经验,积极推动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三)工作目标。

2018年,在全省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重点是建制度、打基础、做准备,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和赔偿途径等,初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组建相应的鉴定评估专业机构,同步开展案例实践。

2019年,通过案例实践进一步修改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持续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各项工作,不断完善鉴定评估机制和赔偿工作机制,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社会氛围。

2020年,在全省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机制完善、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公开透明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积极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制化。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实施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

(二)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存在生态环境损害的;

(四)其他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不适用本方案。

三、工作内容

(一)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损害造成的实际损失,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损害赔偿范围是:

1.生态环境损害应急费用,包括应急监测、排查以及清除污染费用;

2.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费用,包括赔偿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制定、第三方监理、修复效果后评估等合理费用;

3.生态环境损害损失费用,包括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费用;

4.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5.其他应当赔偿的费用。

(二)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是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要做到应赔尽赔,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三)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及管辖范围。根据国务院授权,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为省政府和设区市政府。

省政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管辖范围为: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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