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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2018年拥抱蓝天行动方案发布

时间:2018-06-08 13:40

来源:武汉市政府

2.督促武汉钢铁有限公司完成烧结皮带通廊、炼铁厂高炉粉尘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武汉平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炼焦车间除尘改造,武汉钢铁有限公司金属资源公司实施冶金渣处理热焖工艺改造。(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青山区人民政府)

3.督促武汉钢铁有限公司在厂区建设不少于4套空气质量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并与市环保局联网。(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青山区人民政府)

4.其他企业煤炭、砂矿以及粉末性物料堆场实施全覆盖或者建设密闭式物料仓,加强堆场周边区域路面清洗保洁,防止产生扬尘污染。(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六)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1.制定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有关政策,在家具制造、建筑装饰等领域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督促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公司加快实施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水性化改造。(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区人民政府)

2.利用财政资金采购的城市家具、桥梁、道路栏杆等维护维修项目,道路划线以及工地围挡、地脚划线等项目,应当优先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的水性涂料。其使用涂料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参照北京市、天津市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3.在石化、化工、医药等行业持续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推动完成一批石化、包装印刷、化工、食品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4.开展汽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城管部门依法对违章占道从事汽车维修喷涂作业行为予以查处;交通运输、工商部门依法对无经营许可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从事汽车维修喷涂作业行为予以查处;环保部门依法对有经营许可、在室内从事汽车维修喷涂但未安装或者未正常使用废气净化设施行为予以查处。(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5.开展汽车4S店维修喷涂污染专项执法整治,2018年7月底之前完成汽车4S店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设施建设并确保正常运行;对没有安装喷涂废气治理设施或者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各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汽车维修资质,并依法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委,各区人民政府)

6.加强油气污染治理监管。2018年6月底之前对全市加油站、储油库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对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设施开展监督性检测,检测覆盖率不少于30%。有关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对所属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开展不少于1次检测,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环保部门负责对未实施油气回收改造或者油气回收装置未正常使用的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依法进行查处,商务部门负责对未实施油气回收改造的加油站依法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7.加快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改造。按照《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技术规范》(JTS196—12—2017),2018年4月底之前制订全市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改造计划,全年完成不少于2个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改造工作。(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有关区人民政府)

8.巩固干洗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成果,严防开启式干洗机污染反弹。2018年6月底之前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发现使用开启式干洗机的,依法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9.大力推行绿色印刷,研究制定加快武汉市绿色印刷企业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推动一批印刷企业完成绿色印刷认证。(责任单位:市文化局,各区人民政府)

(七)强化城市扬尘污染防控管理

1.研究制定《武汉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

2.严格贯彻《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边界设置技术标准(2017版)》,2018年4月底之前完成在建工程围挡提标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国土规划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3.对出土工地、拆除工地进行备案管理,各区人民政府每周一将本周需要进行出土作业和拆除作业的工地名单信息报送至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备案,并抄报市空气质量办。市直相关部门加强对出土工地、拆除工地落实防尘降尘措施的抽检和通报。(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各区人民政府)

4.推进工地进出口车辆冲洗设施提档升级。出土阶段建设工地、弃土消纳场所、拆除工地、新开工建设工地以及混凝土搅拌站进出口应当在2018年5月底之前安装立体包围式高效洗轮机,对车轮、车身进行全面冲洗保洁。未按要求安装立体包围式高效洗轮机的,对工地和弃土消纳场所,暂停渣土、建筑垃圾运输作业;对混凝土搅拌站,依法实施停产整改。(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各区人民政府)

5.全面推进工地安装喷淋降尘设施,新开工建设工地应当全部安装喷淋降尘设施,在建工地应当在2018年6月底之前完成喷淋降尘设施安装。各区人民政府按照不少于在建工程15%的比例,开展智能喷淋降尘措施试点。各区人民政府分别完成不少于3个拆除工地喷淋降尘设施建设试点。(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6.强化工地扬尘防治监管执法,发现工地落实扬尘防治措施不到位的,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实施停工整治,并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我市建筑市场进行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期间,施工、监理企业不得参加政府投资工程、其他国有和国有控股投资工程的投标活动。(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国土规划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7.加强道路清洗和机械化清扫作业,中心城区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作业率达到95%以上,新城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作业率达到70%以上。(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各区人民政府)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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