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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管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18-11-13 16:05

来源: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三) 无正当理由,自动监测分析仪、数采仪、各级环保监控平台、信息发布平台等方面的自动监测数据明显不一致的;

(四) 故意断开流量计、分析仪、数采仪等设备的电源、网络,导致自动监测数据为零、不变或缺失的;

(五) 自动监测数据与实验室标准分析方法数据(以下称比对数据)的误差过大,且无法提供合理、可信说明的:

1. 地表水环境质量基本项目的比对数据已经达到V类或劣V类,而相应项目的自动监测数据为Ⅲ类或优于Ⅲ类的(水温、pH、铜除外);

2. 环境空气质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项目的24小时平均比对数据高于一级浓度限值,而自动监测数据不到其50%的;

3. 污染源有关监控因子的比对数据已经超标,而相应的自动监测数据不到其50%的。

第十八条 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监测单位及个人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后,应对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采样或分析人员等责任人员名单的相关信息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有效异议后,应将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最后四位用星号代替)、时任职务、弄虚作假具体行为等向社会公开,并依法纳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禁止弄虚作假单位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禁止弄虚作假人员在生态环境监测行业从业。

第十九条 监测单位或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可免于、从宽、从轻相关责任追究:

(一) 可免于责任追究的情形:检查前,个人如实记录并向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领导干部、相关利益方有不当干预监测行为而被迫弄虚作假,且不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反映的领导干部、相关利益方不当干预监测行为进行核实后查处,对其个人不追究责任。

(二) 可从宽责任追究的情形:检查前,监测单位能主动坦白自身弄虚作假行为且积极整改的。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实弄虚作假情形后,应公开通报弄虚作假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信息、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三) 可从轻责任追究的情形:检查时,个人主动举报领导干部、相关利益方有不当干预监测行为并被查实的;主动检举他人未被发现的弄虚作假行为并被查实的。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被举报的领导干部、相关利益方不当干预监测行为或被检举人弄虚作假行为进行核实后查处。对监测单位及人员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公开通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信息并纳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举报人员除外),禁止该单位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禁止上述责任人员在生态环境监测行业从业。

第二十条 监测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被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而不服的,可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月*日。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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