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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技术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05-06 11:18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5.3.4VOCs治理设施的总用电量瞬时值和累计值应连续测量,并应包括在巡视检查内容中;污染物浓度的监测符合HJ819及所属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及核发技术规范中规定的自行监测管理要求;非甲烷总烃的连续监测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5.3.5VOCs治理设施管理者依据巡视检查结果对VOCs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作出定性或定量评估。

5.4维护保养

5.4.1VOCs治理设施管理者应组织相关人员按照相关产品资料、控制指标波动趋势以及巡视检查的评估结果,适时开展VOCs治理设施维护保养,包括但不限于:及时更换失效的净化材料,尽快修复密封点的泄漏以及损坏部件,按期更换润滑油及易耗件,定期清理设备和设施内的粘附物和存积物并对外表面进行养护。

5.4.2VOCs治理设施维护保养不宜在运行期间进行。

6故障(不正常运行)处理要求

6.1VOCs治理设施的控制指标,1小时平均值超越正常工作范围限值,则判断为故障小时。

6.2VOCs治理设施持续12个故障小时,则判定为不正常运行,应立即进入停机程序,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快停机。

6.3VOCs治理设施出现故障时应将故障报警信息及时发送至相关人员,并在现场和远程控制端设置明显的故障标示。

6.4VOCs治理设施发生故障后应尽快检修,未修复前不应投入运行。

7记录与报告要求

7.1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程序实施信息、控制指标运行数据、巡视检查记录、维护保养台账和故障处理资料应予以保存,并符合HJ944—2018第4条及所属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及核发技术规范中规定的环境管理台账要求。

7.2VOCs治理设施的故障等信息按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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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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