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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工作方案及说明

时间:2019-06-12 10:52

来源:佛山市政府网

日前,广东佛山印发《佛山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佛山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工作方案

为规范我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等国家六部委《“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粤府〔2018〕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

本方案所指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是对机动车维修企业(以下简称汽修企业)喷涂、补漆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作业的防控治理。汽修企业所用水性(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符合本工作方案要求。

一、整治时间

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喷涂、补漆作业的现有汽修企业于2019年底前完成整治要求,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汽修企业,应当停止开展喷涂、补漆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作业。

二、整治目的

从源头、过程、收集、治理、管理等各个方面进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污染治理与防治,鼓励推荐企业采用水性(低挥发性)原辅材料进行汽车维修的喷涂及补漆等工序。

三、整治任务

(一)严格环境准入。依法依规把好机动车维修企业环境准入关,全市不再受理使用油性涂料开展涂装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汽修企业申请备案,区域集中喷涂中心除外。2019年9月,完成清理淘汰工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维修资质等手续不齐全的汽修企业。

(二)强化源头治理。根据委托第三方科研单位调查结果和部分汽修企业使用情况,目前已经具备在全市汽修行业全面推广、使用水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条件。鼓励倡导汽修企业全面开展涂料的水性改造和使用,从源头上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对光油工序实施有困难的,可以暂缓改造。对全部使用水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从事底、中、面漆喷涂、补漆作业的汽修企业,喷漆废气有效收集经简单处理后(如吸附棉或水喷淋等),经有资质监测机构监测达标的,可以不再安装废气治理设施和在线监测监控设备。

(三)强化规范治理。对拟保留的汽修企业,不愿开展水性涂料改造的,必须深化治理。要求必须规范废气收集系统,安装具备处理漆雾、过滤粉尘、去除异味、高效净化有机废气功能的污染防治设施,治理技术建议不使用等离子、光催化氧化等单级治理技术,鼓励采用前处理后吸附脱附、催化燃烧、燃烧、活性炭吸附+脱附装置等污染物去除效率较高的技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标准参照《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执行。根据《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粤府〔2018〕128号)要求,未能完成底、中漆环保型涂料替代的汽修企业要安装VOCs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四)推广共享喷涂模式建设。继续大力推广汽修行业实施集中喷涂中心建设,在去年开展汽修集中喷涂试点建设工作的基础上,2019年底前,各区至少完成一个以上汽修共享喷漆中心。鼓励使用油性涂料涂装作业工序进入集中喷涂中心进行。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

(五)强化规范管理。汽修企业水性(低挥发性)涂料和溶剂型涂料须分开不同的喷枪进行使用,并明确标识。涂料、有机溶剂、清洗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在运输、转移、储存、调配等过程中应保持密闭,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及时密闭。

喷涂、补漆、流平、烘干等维修作业应在密闭喷烤漆房中进行,调漆、清洗喷枪等涉有机废气排放的操作应设置密闭空间或设备。企业应采用车间环境负压、安装高效集气装置等方式收集VOCs废气并导入处理设施处理,并确保涉VOCs操作场所及排风筒附近无明显异味。排气管道应按照《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粤环〔2008〕42号)等要求安装,标明废气走向,并在净化装置前后设置可封闭的自动及手工采样口。

规范汽修企业内部管理,强化固体废物的管理,完善申报登记制度,建立台账管理制度;从事喷涂、补漆经营业务企业需要记录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使用量、废弃量,活性炭、过滤棉等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处理耗材的购置情况,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四、保障措施

(一)压实责任。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推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及相关汽修行业协会等(附件1)要加强合作,协同共治,通过商事登记、行业发展布设规划、用地、职业安全健康等方面加强对汽修行业的各项监督管理,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汽修行业整治的相关工作。各区要明确年度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市环委办加强督促、指导工作,将工作进展纳入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考核中。

(二)强化监督管理。2019年6月底前,各区完成辖区内汽修企业排查,报送市环委办(附件2)并抄送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作用,和环保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建立监管信息通报和共享反馈制度,保障整治效果,促进汽修行业规范绿色化发展。2019年9月底前,清理淘汰各类手续不全、污染严重从事喷涂、补漆作业汽修企业。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推动改造工作顺利实施,通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措施,对不能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开展深化整治的企业,要加大查处力度,倒逼企业转型升级。同时,各区要根据《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将VOCs年排放量10吨以上的汽修企业逐步纳入市级重点监管企业管理。

(三)加大支持力度。各区政府、财政及行业管理部门积极出台鼓励政策,科学高效利用和发挥好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及属地财政鼓励政策,对主动改用水性油漆、淘汰喷漆房、迁入喷涂中心的企业进行适当补贴,推动汽修企业集约化、绿色化提升改造。鼓励保险公司车辆出保险和公务招投标优先采纳正规且“环保型”汽修企业进行维修。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职能、行业协会主动参与,牵头统筹指导各维修企业采用新技术,推广使用环保的水性(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和工艺普及应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要主动指导开展培训学习和经验交流,共同推进该项整治工作。同时加大汽修行业污染整治宣传,倡导正面典型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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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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