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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法》发布

时间:2020-02-19 15:14

来源:吉林生态环境

日前,吉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印发《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法》。通知全文如下: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长白山开发区、长春新区,扩权强县试点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3日

相关阅读:《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法》发布(附全文)

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

(2016年12月30日中共吉林省委批准 2016年12月30日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发布 2020年1月17日中共吉林省委常委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和检察院及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按照本规定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边境合作经济区、保税区、旅游度假区等各类开发区党政领导机构及其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绿色发展、环保优先、生态安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自然资源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

第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和检察院及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承担本区域、本行业、本领域相应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党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快生态文化体系、生态经济体系、目标责任体系、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生态安全体系等生态文明体系构建,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依法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切实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二)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和工作履职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配套制度,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进行严格追责。

(四)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和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

(五)加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依托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

(六)将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工作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监督工作,支持新闻媒体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引导群众团体、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七)支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生态环境保护违法犯罪行为,支持审判机关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做好生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工作。

(八)协调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按规定审议改革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重点工作领域,研究制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法规、决议、决定,推进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辐射等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进程。

(二)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组织开展专题询问,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

(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每年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二)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批准并公布实施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加强生态修复和生态空间管控,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全过程,依法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绿色生活方式。

(三)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水、土壤、废弃物、噪声和核与辐射等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依法加强工业园区和环境敏感区的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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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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