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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立法解读

时间:2020-03-12 11:08

来源: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方面。结合开封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的现实需求,《条例》第二十条至二十三条分别针对城市道路以及广场、公园、车站、市场等露天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公路、乡镇主要街道清扫保洁;露天停车场的场地、通道;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的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等应当采取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作出了细化规定。

3.堆场扬尘污染防治方面。《条例》第二十四条针对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露天仓库等场所应当采取的一般性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做出列举性规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除遵守第二十四条规定外,还需要采取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特殊性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遵守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安装视频监控和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监管部门联网的义务性要求。

4.土壤扬尘污染防治方面。《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裸露地面应当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硬化、透水铺装或者遮盖、固化,并采取洒水降尘等防尘措施,并对不同情况下裸露土地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主体作出明确界定。

5.开封区域特殊性扬尘污染防治方面。开封地处平原,是农业大市,是我省粮食主产区。农作物脱粒、脱壳产生大量扬尘,在不影响农民对农作物及时脱粒、脱壳的前提下,《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拥有固定场所从事农作物脱粒、脱壳的经营者应当封闭作业空间,配备抑尘、除尘、防尘设备。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开封市石材木料加工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增多。为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石材、木料加工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生产加工区域应当设置封闭罩棚,配备抑尘、除尘、防尘设备或者采取湿法作业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四)强化扬尘污染法律责任

为强化扬尘污染防治义务主体意识,有效改善扬尘污染形势,本《条例》所涉及到的扬尘污染防治义务性规定基本都有相对应的法律责任,除常规性的罚款、责令停工整治、停业整治等法律责任条款,还涉及到按日连续处罚规定。依据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建(构)筑物拆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工程施工、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由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相关阅读: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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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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