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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新规4月1日正式实施

时间:2020-04-02 10:07

来源:湖州人大

经排气监督抽测,不符合排放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编码登记和环保标牌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应当按照具体办法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编码登记信息,悬挂环保标牌。

违反第二款规定,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悬挂环保标牌作业使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可以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除应急抢险救灾外,在禁止区域、时间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销售、使用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省的有关质量标准。

禁止无证无照销售、私自改装车船运输、私自储存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

违反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全面负责,将防治扬尘污染费作为不可竞争费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台账,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扬尘防治情况纳入日常工作。对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责令其暂停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混凝土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并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输送、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吸尘、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

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区域应当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增加水洗冲刷频次。

违反第一款规定,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第二十一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石粉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防风抑尘网、地面硬化、遮盖、喷淋、冲洗等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

(二)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第一款规定的区域、场所的相关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告知承租人、承借人不得用于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在申请人办理餐饮服务项目营业执照时,应当告知第一款规定的区域、场所禁止情形。申请人认为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三条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已建餐饮服务项目,应当加装专用烟道。无法加装专用烟道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搬迁。

加装专用烟道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对所安装的油烟净化设施定期进行清洗维护,保持其正常使用,使油烟达标排放。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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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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