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8 11:47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11月16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攻坚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方案》指出,实施重大专项行动,着力开展重点管控区域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建筑施工和道路扬尘污染整治、工业粉尘污染整治、低空散烧污染整治和强化精准管控五大行动,深入打好城市污染天气防控攻坚战;聚焦VOCs和NOx协同控制,深入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以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为监管重点,深入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
详情如下: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攻坚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巩固改善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我厅草拟了《贵州省“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以及《贵州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攻坚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建议,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29日。
1.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2.通讯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59号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3.邮政编码:550002
2022年11月16日
贵州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攻坚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的意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攻坚方案》《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行动计划》和《中共贵州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的实施意见》《贵州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贵州省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行动计划》有关要求,打好城市污染天气防控、臭氧污染防治、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三个标志性战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身边和关心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巩固和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近年来,通过实施《贵州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重污染天气基本消除,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获得感明显增强。但部分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不稳定,扬尘污染仍较突出,臭氧污染日益凸显;污染应急处置设施不完善,高位推动污染应急处置机制尚不健全。保持优良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事关民生福祉,也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要进一步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关于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攻坚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深入打好城市污染天气防控、臭氧污染防治、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三个标志性战役的重要性,履职尽责、真抓实干,以大气改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夯实奋力开创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的大气环境基础。
(二)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安排和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在生态文建设上出新绩”为总要求,以巩固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污染天气、臭氧污染、柴油货车污染等突出问题为重点,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标志性战役,推动“十四五”全省空气质量改善目标顺利实现,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获得感。
(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攻坚。结合实际,科学制定攻坚实施方案,冬春季聚焦细颗粒物(PM2.5)和污染天气、夏季聚焦臭氧(O3)、全年紧抓柴油货车开展攻坚;依法监管,严格执法,禁止“一刀切”“运动式”攻坚。二是坚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以冬春季节和春节、元宵节、中元节等特殊时段为重点管控时段,以PM2.5、O3为重点管控污染物,以中心城市为重点管控区域,以建筑施工工地、城区主干道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氮氧化物(NOx)主要排放源为重点管控对象,全面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三是坚持完善机制、压实责任。建立健全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控机制,压实地方人民政府蓝天保卫战攻坚责任。加强技术帮扶和督促指导,严格监督考核,确保蓝天保卫战各项任务措施落实、落细。
二、实施重大专项行动
着力开展重点管控区域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建筑施工和道路扬尘污染整治、工业粉尘污染整治、低空散烧污染整治和强化精准管控五大行动,深入打好城市污染天气防控攻坚战;聚焦VOCs和NOx协同控制,深入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以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为监管重点,深入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
三、夯实基础能力
强化科技支撑,开展颗粒物、臭氧源解析,提升气象变化、污染物输送等分析和应对能力,构建污染成因机理、监测预报、精准溯源、科学评估、深度治理、智慧监管、应急处置的全过程科技支撑体系。加强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完善“天地空”一体化监测体系,中心城市开展非甲烷总烃监测,扩大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范围,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建设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平台,加强各级移动源环境监管机构和能力建设。提升监督执法效能,围绕标志性战役任务、措施,精准高效开展环境监督执法,在建筑施工和道路扬尘污染、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涉VOCs企业、油品、柴油车污染排放等领域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州)人民政府和贵安新区管委会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要把打好蓝天保卫战标志性战役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行动计划的重要举措,根据本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标志性战役及“十四五”大气环境管理目标任务,科学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施工图,按地区、部门、年度分解目标和任务,落实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方案实施。
省生态环境厅定期调度各地目标和重点任务进展情况,通报空气质量状况;将蓝天保卫战标志性战役年度和终期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考核,将有关落实情况纳入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未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依规依法实行通报批评和约谈问责。
附件:
1.贵州省城市污染天气防控攻坚战实施方案
2.贵州省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3.贵州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附件1:贵州省城市污染天气防控攻坚战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攻坚目标
到2025年,全省9个中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平均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8.8%,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22mg/m3以内,不发生重污染天气,达到二级标准;县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平均优良天数比率保持在97.5%以上,全部达到二级标准,基本不发生重污染天气。
二、攻坚思路
根据不同季节、城市、行业等大气污染特点,开展污染天气防控攻坚战。冬春季节重点加强PM2.5污染防控,夏秋季节重点加强臭氧污染防控。六盘水市、铜仁市、都匀市、凯里市等中心城市重点加强PM2.5污染防控,兴义市重点加强臭氧污染防控,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毕节市统筹加强PM2.5和臭氧污染防控。针对扬尘、秸秆焚烧等突出污染问题,着力开展重点管控区域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建筑施工和道路扬尘污染整治、工业粉尘污染整治、低空散烧污染整治和强化精准管控五大行动。建立健全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警、督导、考核和问责机制,强化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精准管控。
三、攻坚行动
(一)着力开展重点管控区域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各市(州)对中心城市和县级城市环境空气重点管控区域开展突出环境问题排查,重点排查建筑施工和道路扬尘污染、餐饮油烟污染、机动车尾气污染、工业企业污染、喷涂污染等,梳理问题清单,制定“一点一策”整治方案,建立整改台账,明确责任人,2022年底前全部整改完成。〔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和贵安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州)人民政府和贵安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着力开展建筑施工和道路扬尘污染整治。监督建筑施工工地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发布和实施《贵州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降尘标准》《贵州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加大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执法监管力度。建立重点管控施工工地名单,加强执法检查。各市(州)要定期开展住建、生态环境、城市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参与的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执法检查,冬春季节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加大城区道路清扫和保洁力度,开展城市环境空气重点管控区域道路积尘率监测和考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着力开展工业粉尘污染整治。加强工业企业环保设施运行监管,要求虽然实现达标排放但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有较大影响的工业企业进行深度治理;同时根据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需要,要求企业合理安排停产、检修时间。开展工业企业污染堆场集中整治,工业企业物料堆场要实行规范化管理,采取封闭式仓库、设置防风抑尘围挡和覆盖、喷淋抑尘等措施,有效控制无组织扬尘污染。加强砂石场扬尘防治执法监管,严格新建砂石场审批,全面依法关停、取缔违法违规的砂石场。(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着力开展低空散烧污染整治。严格按照已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限燃区和要求,加强散煤燃烧和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管控。按照因地制宜、疏堵结合、一市一策的原则,制定春节、中元节等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和烧纸祭祀管控方案,明确措施,落实责任。加强冬季烟熏腊制品、路边焚烧取暖等污染行为管控。各市(州)要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四级秸秆禁烧管控机制,落实责任,切实加强秸秆、杂草等焚烧管控,真正做到令行禁止。(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环境空气质量精准管控。强化污染天气预测预报,及时发送预警信息。集中组织修订中心城市轻、中度污染天气管控方案,统一标准和要求,完善市(州)长和分管副市(州)长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控和应急处置高位推动机制,建立健全中心城市和区县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强化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化管理,工业源应急减排措施应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生产设施,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企业应制定“一厂一策”操作方案,将特殊时段禁止或限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实施“一证式”管理。加大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技术帮扶力度,强化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日常管控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明察暗访及督促指导,将突出问题及时通报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典型问题纳入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内容。(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州)人民政府市(州)长要定期研究和安排中心城市空气质量管理工作。应急响应启动后,各市(州)人民政府市(州)长要亲自过问,分管副市(州)长要亲自指挥、靠前指挥,组织各方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各项应急处置措施落实、落细、见效。(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二)强化能力建设。加强预测预报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预测预警准确度,扩大预测预警城市范围。鼓励购买第三方服务,强化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控和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加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完善抑尘车、洒水车、清扫车等扬尘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秸秆焚烧高空监控设施,购置主要污染物走航监测设施,开展PM2.5、颗粒物(PM10)、臭氧走航监测和源解析。(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经费保障。各地应将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控和应急处置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不能出现因经费不足影响城市环境空气污染应急处置,导致发生污染天气的现象。(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考核问责。根据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控要求,分季度、年度下达中心城市和县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并纳入高质量发展目标考核内容,加强调度和考核。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根据季度、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中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方案。对没有按季度完成目标的市(州)人民政府,实行预警、通报、约谈等。没有完成年度目标的市(州)人民政府,要向省人民政府作书面报告。对在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控和应急处置中工作不力、履职不到位的相关人员,依法依规进行严肃问责。(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附件2:贵州省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攻坚目标
到2025年,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取得积极成效,全省臭氧浓度、臭氧污染天数相比2020年基本稳定,全省9个中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平均优良天数比率保持在98%以上,县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平均优良天数比率保持在97%以上。
二、攻坚思路
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5月~10月重点时段,以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凯里市、都匀市、兴义市建成区及贵安新区建成区、仁怀市等重点区域,协同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协同减排。聚焦煤化工、焦化、农药、制药、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重点行业,加大低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力度,全面提升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加大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以及锅炉、炉窑、移动源氮氧化物减排力度,持续降低NOx排放量。坚持提升能力、补齐短板,有效解决污染监管能力薄弱等问题,加强夏秋季臭氧污染区域联防联控。
三、攻坚任务
(一)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行动
1.加快实施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加快制定辖区内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使用企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计划,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推动现有高VOCs含量产品生产企业升级转型,提高水性、高固体分、无溶剂、粉末等低VOCs含量产品的比重。旧城改造等涉及建筑墙体涂刷、建筑装饰以及市政道路划线、栏杆喷涂、沥青铺装等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严格选用低、无VOCs的涂料、稀释剂及胶粘剂。严格控制装饰材料市场准入,严禁销售VOCs含量超标的涂料和胶粘剂。鼓励在房屋建筑中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到2025年,汽车整车制造底漆、中途、色漆全部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木质家具制造、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使用比例达到50%;钢结构、船舶制造使用比例达到30%。〔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和贵安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州)人民政府和贵安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开展含VOCs原辅材料达标情况联合检查。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标准,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对生产企业、销售场所进行抽检抽查,增加使用环节检测监管,每年5月-10月开展一次检测,曝光不合格产品并追溯其生产、销售、进口、使用企业,依法追究责任。(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阳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VOCs污染治理达标行动
3.建设高效适宜VOCs治理设施。全面梳理VOCs治理设施台账,分析治理技术、处理能力与VOCs废气排放的匹配性,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加快推进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以及非水溶性VOCs单一喷淋吸收不能稳定达标设施升级改造。加大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千克/小时的车间或生产设施管控力度,除确保排放浓度稳定达标外,去除效率不低于80%,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整治。全面排查含VOCs储存、转移和运输、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以及工艺过程等环节无组织排放情况,开展不达标排放整治行动。推动现代煤化工、制药、农药等行业开展储罐配件失效、装载和污水处理密闭收集效果差、装置区废水预处理池及废水储罐废气未收集、LDAR不符合标准规范等问题治理。推动焦化行业开展酚氰废水处理无密闭、煤气管线及焦炉等装置泄露问题治理;推动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重点治理集气罩收集效果差、含VOCs原辅材料和废料储存不密闭等问题。依法依规整治汽修行业废弃排放“散乱污”现象,督促汽修行业企业停业限期整改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喷涂作业、喷涂废气处理设施缺乏、简陋低效问题。鼓励装载高挥发性化工产品的汽车罐车使用自封式快速接头。鼓励企业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系统中的高浓度废气。督促企业规范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在臭氧污染高发季节前对LDAR开展情况进行抽测和检查。鼓励企业使用低泄漏的储罐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储罐部件密封性检测。(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正常工况废气排放管控。督促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落实开停车、检维修计划提前报告制度,制定非正常工况VOCs管控规程,实施台账管理。推进火炬、煤气放散管按要求安装引燃设施,配套建设燃烧温度监控、废气流量计、助燃气体流量计等设备,及时补充助燃气体。(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推进涉VOCs产业集群整治提升。加大涉VOCs排放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综合整治力度,全面排查产业集群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使用情况和涉有机化工生产情况,研究制定整治提升计划,统一整治标准和时限。同一类别工业涂装企业聚集的园区和集群,推进建设集中涂装中心;吸附剂使用量大的地区,建设吸附剂集中再生中心,同步完善吸附剂规范采购、统一收集、集中再生的管理体系;同类型有机溶剂使用量较大的园区和集群,建设有机溶剂集中回收中心。加快建设涉VOCs“绿岛”项目。推进钣喷共享中心建设。鼓励贵阳孟关汽车城等汽修行业集中的区域建立汽修集中喷涂中心,配套建设高效VOCs治理设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7.推进油品VOCs综合管控。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储运销环节油气回收系统专项检查。开展汽车罐车密封性能定期检测,严厉查处在卸油、发油、运输、停泊过程中破坏汽车罐车密闭性等行为,探索将汽车罐车密封性能年度检测纳入危化品运输经验许可证申领或年审范围。探索实施分区域分时段精准调控汽油(含乙醇汽油)夏季蒸气压指标。到2025年,万吨及以上原油成品码头、现役8000总吨及以上油船全部完成油气回收治理。(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氮氧化物污染治理提升行动
8.实施低效脱销设施排查整治。开展采用脱硫脱硝一体化、湿法脱硝、微生物法脱硝等治理工艺的锅炉和炉窑排查抽测,督促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及时整改,推动达标无望或治理难度大的企业改用电锅炉或电炉窑。鼓励采用低氮燃烧、选择性催化还原(S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等成熟技术。探索推广新型脱销技术。(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9.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有序推进钢铁、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推动独立烧结、球团、高炉、轧钢等行业企业参照钢铁超低排放要求实施改造。鼓励其他行业探索开展氮氧化物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含电力)全面实现超低排放,钢铁企业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实施工业锅炉和炉窑提标改造。推进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改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清洁燃料;使用煤气发生炉的企业采用清洁能源替代,或者采取园区(集群)集中供气、分散使用的方式。实施玻璃、铸造、石灰等行业炉窑提标改造。督促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无法稳定达标的生物质锅炉加装高效脱硝设施,开展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全面淘汰间歇式固定床煤气发生炉。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全面禁止使用高硫石油焦。(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行动
11.推动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化调整。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严格落实国家和省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三线一单”、规划环评,以及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区域污染物削减等要求。推行钢铁、焦化、烧结一体化布局,推动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严禁在国家政策允许的领域以外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禁止将燃煤自备电厂放在工业项目中备案或以各种名义在国家规划外核准。鼓励关停规模小、煤耗高、服役时间长、排放强度大的煤电机组,等容量替代建设支撑性煤电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推动能源低碳绿色转型。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以风能、太阳能、水能、煤层气为重点,加快构建多元化的新能源供应体系。优化发展水电,着力建设乌江、南盘江、北盘江、清水江流域“四个一体化”水风光可再生能源综合基地及风光水火储一体化项目。推进毕节、六盘水、安顺、黔西南、黔南等五个百万千瓦级光伏基地建设。严控煤炭消费增长,推进煤电机组节能降碳升级改造,加强燃煤锅炉污染综合整治。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有序推进工业燃煤和农业用煤天然气替代,推进“增气减煤”同步实施,逐步削减民用散煤。推进煤层气(煤矿瓦斯)、页岩气、地热能、氢能开发利用。大力推动“气化贵州”工程,完善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加快管网建设与互联互通。(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臭氧精准防控体系构建行动
13.强化科技支撑。加快研发推广适用于中小型企业低浓度、大风量废气的VOCs高效治理技术。推动低温脱硝、氨逃逸精准调控技术装备的研发应用。开展分类型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和末端治理路径研究。在典型城市实施“一事一策”驻点跟踪研究。(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完善监测体系。开展中心城市非甲烷总烃监测,仁怀市等臭氧超标城市开展VOCs组分监测。加强光化学产物和衍生物观测能力建设。加强涉VOCs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和企业环境VOCs监测。(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15.开展夏季臭氧污染区域联防联控。着力提升臭氧污染预报水平。探索开展生产季节性调控,鼓励引导企业污染天气妥善安排生产计划,在夏秋季减少开停车、放空、开釜等操作,加强设备维护,鼓励增加泄露检测与修复频次。鼓励企业和市政工程中涉VOCs排放施工实施精细化管理,防腐、防水、防锈等涂装作业及大中型装修、外立面改造、道路划线、沥青铺设等环节避开臭氧污染易发时段。(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污染源监管能力提升行动
16.加强污染源监测监控。推动VOCs和氮氧化物排放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督促企业按要求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巡检和维护保养。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全面配备便携式氢火焰离子检测仪、手持式离子化检测仪。(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强化治理设施运维监管。全面落实VOCs收集治理设施较生产设备“先启后停”要求。督促企业定期更换并安全处置治理设施吸附剂、吸收剂、催化剂。坚决查处脱硝设施擅自停喷氨水、尿素等还原剂行为;禁止过度喷氨,脱硝设施氨逃逸浓度原则上控制在8毫克/立方米以下。加强旁路监管,取缔非必要旁路;督促企业按要求报备确需保留的应急旁路,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加强监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18.开展臭氧污染防治精准监督帮扶。围绕化工、涂装、医药、包装印刷、钢铁、焦化、建材等重点行业,指导夏秋季精准开展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工作。持续开展“送政策、送技术、送服务”等活动,指导企业优化VOCs、氮氧化物治理方案,推动各项任务措施取得实效。针对地方和企业反映的技术困难和政策问题,组织开展技术帮扶和政策解读,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实际问题。(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附件3:贵州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总体要求
(一)攻坚目标
到2025年,运输结构、车船结构清洁低碳程度明显提高,燃油质量持续改善,机动车船、工程机械、重点区域铁路内燃机车冒黑烟现象基本消除,全省柴油货车排放检测合格率超过90%,全省柴油货车氮氧化物排放量下降12%,新能源和国六排放标准货车保有量占比超过40%,铁路货运占比提升0.5个百分点。
(二)攻坚思路
以9个中心城市为重点区域,以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为重点监管对象,聚焦煤炭、焦炭、矿石运输通道,持续深入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坚持源头防控,加快运输结构调整和车船清洁化推进力度;坚持过程防控,完善生产、销售、使用、检验、维修和报废等全流程管控,突出重点用车企业清洁运输主体责任;坚持协同防控,加强政策系统性、协调性,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强化部门联合监管和执法。
二、交通运输轨道化行动
(三)持续提升铁路货运能力
1.推进煤炭、钢铁、焦炭、沙石骨料、水泥、电解铝、磷矿、化工等重点行业货物运输结构调整,有效降低公路货运比例。加快贵阳国际物流枢纽城市、贵安国际物流港建设,加快实现与相邻省会高铁互联互通和“市市通高铁”。(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
2.精准补齐工矿企业、港口、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短板,提升“门到门”服务质量。新建及迁建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原则上具备铁路专用线。重要港区新建集装箱、大宗干散货作业区原则上同步规划建设进港铁路。推动现有港口作业区扩大铁路运输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高“公转铁”“公转水”货运量
3.充分发挥铁路和水运在大宗货物中远距离运输中的骨干作用。推进铁路进港、进厂、进园区,提高煤炭、钢铁、电力、焦化、水泥、建材等企业大宗货物铁路运输量。提升水运能力,加快推进乌江航道提等扩能、清水江白市至分水溪航道工程等高等级航道建设,加速打通北入长江、南下珠江出省水运通道,加快内河港口建设,大幅提高水路货运量。到2025年,铁路货运量占全社会货运量比重提高到7.04%。(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柴油货车清洁化行动
(六)推动车辆全面达标排放
4.开展生产货车环保抽检,核查车载诊断系统(OBD)、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在线监控等,抽测部分车型的道路实际排放情况,基本实现系族全覆盖。严厉查处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不依法公开环保信息等行为,按规定上报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撤销相关企业车辆产品公告、油耗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督促生产(进口)企业及时实施排放召回。2023年7月1日,全省实施轻型车和重型车国6b排放标准。(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贵阳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重型货车路检路查、入户检查和遥感(黑烟)监测。生态环境部门对检测超标且未及时改正的车辆移交公安交管和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对排放不达标并上路行驶的车辆依法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对超标排放的营运车辆督促限期进行维护(维修)治理。(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严格执行贵州省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经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抽测或定期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及时开展维修治理,经维修合格后方可复检。督促指导排放检验机构依法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主体责任,严厉查处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不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篡改破坏OBD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排放检验的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全程监控模式,推进重型柴油车安装远程在线监控。推行汽车环保免检,安装OBD远程排放监控并与省生态环境厅联网且稳定达标排放的车辆,免于环保上线检验。(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传统燃料汽车清洁化
8.制定老旧汽车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加强监管执法等措施,有序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和燃气汽车(含场内车辆),推动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符合强制报废情形的交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按规定登记、拆解和销毁。推进以奖代补方式支持老旧车辆提前淘汰。(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快推动机动车新能源化发展
9.加快新能源、清洁能源车辆在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城市配送车辆中的推广应用。鼓励公共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积极发展新能源汽车后市场服务。推广零排放重型货车,有序开展中重型货车电动化、氢燃料等示范和商业化运营。到2025年,全省新增和更新城市公共汽车新能源、清洁能源车辆占比达到90%以上,重点城市公共汽车基本上全部采用新能源车辆,出租汽车50%以上采用新能源车辆,全省新增城市配送车辆新能源、清洁能源车辆占比力争达到50%以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行动
(九)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发展
10.因地制宜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机场,以及火电、钢铁、煤炭、焦化、建材、矿山等工矿企业新增或更新的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化。新增或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鼓励各地制定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新淘汰计划,到2025年,基本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含按非道路排放标准生产的非道路用车),具备条件的可更换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发动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民航贵州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
11.按要求实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进口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发动机应达到我国现行新生产设备排放标准。每年对本省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发动机生产企业进行排放检查,重点核验信息公开、污染控制装置等,基本实现系族全覆盖。(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贵阳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管控,不符合第三阶段和在用机械排放标准三类限值机械限制在控制区内使用,中心城市制定年度抽检抽测计划,重点核验编码登记、在线监控联网等,对部分机械进行排放测试,比例不得低于20%,基本消除工程机械冒黑烟现象。到2025年,各地使用“贵州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完成城区工程机械环保编码登记,做到应登尽登。(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研究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非道路移动源机械治理成本分摊机制,通过财政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减轻所有者负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动港口船舶绿色发展
14.按要求实施船舶发动机第二阶段排放标准。鼓励新建及改建液化天然气(LNG)单燃料动力船舶,积极探索发展纯电力、油电混合、氢燃料、氨燃料、甲醇等动力船舶,推动湖泊、水库等旅游景区游船加快换新为纯电动船舶。开展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改造和推广试点工作,通过申报成为示范单位等路径多方面争取船舶“油改清洁能源”资金投入。加快推进现有码头根据需要有序建设岸电设施,新建码头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引导现有船舶加快配备受电设施。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提高岸电使用率。(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五、重点用车企业强化监管行动
(十二)健全重点企业用车管理制度
15.督促指导日均使用货车超过10辆的重点企业安装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建立运输电子台账,完善车辆使用记录,实现用车大户名录动态更新。鼓励企业优先使用已安装远程在线监控的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重点行业大型工矿企业开展绿色运输试点,发展零排放货物运输车队。对未列入重点行业管控的企业,鼓励参照绩效分级方式开展车辆管理,加大企业自我保障能力。鼓励工矿企业等用车单位与运输企业(个人)签订合作协议等方式实现清洁运输。(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16.建立健全用车大户清单,充分运用省级排放大数据分析结果,将一年内超标排放车辆占其总车辆数10%以上的运输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并视情予以通报。督促用车企业暂停使用排放不合格车辆。(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强化重点工矿企业移动源应急管控
17.加大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部门联合综合执法检查力度,开展柴油货车、工程机械等专项检查,依法严格处罚超标排放行为。根据轻、中度污染天气管控方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对重点区域、路段实施限行、禁行、停工等措施。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运输车辆、厂内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管控,原则上不允许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货车进出厂(场)区。(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柴油货车联合执法行动
(十四)开展移动源联合执法
18.开展各中心城市柴油货车通行主要路段常态化路检路查,不定期在柴油货车集中使用地和停放地开展入户检查。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数据的监督抽查,利用“天地车人”监控系统以及机动车监管执法工作形成的数据,通过大数据追溯超标排放车辆定期排放检验现场,通过对比分析过程数据、调阅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核实核清有无数据造假情况,实现全链条环境监管。(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完善部门协同监管模式
19.完善生态环境部门监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省交通运输厅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模式,形成部门联合执法常态化路检路查工作机制。对柴油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等全环节开展部门联合监管,全面清理整顿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非标油品。(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贵阳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推进数据信息共享和应用
20.严格实施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各市(州)检验信息实时上传至省平台,由省平台按日上传国家平台。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信息核查,实现一机一档,避免多地重复登记。健全完善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体系,探索超标识别、定位、取证和执法的数字化监管模式。研究构建移动源现场快速检测方法、质控体系,提高执法装备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切实提高执法效能。(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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