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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征求意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减轻、不予处罚

时间:2023-06-30 10:03

来源: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打造更加公平、公开、透明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宁波市生态环境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宁波市生态环境系统从轻减轻处罚适用情形》,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23年7月3日前反馈至我局。

地址:宁波市柳汀街545号 邮编:315010

联系电话:0574-87130013

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宁波市生态环境系统从轻减轻处罚适用情形》.doc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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