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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起,这些环保新规将施行!包括这些大气规定……

时间:2024-04-02 09:22

来源:VOCs前沿

9、《南四湖流域(江苏区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576-2023)

文件规定了南四湖流域(江苏区域)水污染物排放的主要控制项目、排放限值、监测要求、达标判定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适用于南四湖流域(江苏区域)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水产养殖和医疗机构之外的所有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10、安徽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4/ 4542-2023)

本文件适用于安徽省南四湖流域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和医疗机构之外的所有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11、河南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41/2469-2023)

本文件规定了南四湖流域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和医疗机构外的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监控要求、达标判定及实施与监督,适用于南四湖流域(河南区域)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12、北京市《生态质量监测网络建设技术规范》(DB11/T 2175-2023)

本文件规定了天地- -体化生态质量监测网络的构成,包括地面生态监测站地址的选择、固定样地的布设、遥感监测体系的构成以及监测指标的设置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生态质量监测网络建设。本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13、北京市《挥发性有机物车载移动监测与评价技术规范(DB11/T 2174-2023)

本文件规定了挥发性有机物车载移动监测系统、技术性能要求及检测方法、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数据统计要求和监测结果评价等。本文件适用于工业园区或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车载移动监测工作。本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14、北京市《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DB11/ 208-2023)

本文件规定了加油站在汽油卸油、储油和加油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现有加油站企业汽油油气排放管理,以及加油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 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投产后的油气排放管理。本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15、北京市《储油库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DB11/ 206-2023)

该标准规定了储油库储存、收发汽油和航空煤油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现有储油库油气排放管理,以及涉及储油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 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油气排放管理,但不适用于于生产企业内罐区的油气排放管理。本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16、北京市《油罐车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DB11/ 207-2023)

本文件规定了油罐车运输汽油和航空煤油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油罐车的油气排放管理,以及新投入使用的油罐车的登记及其使用后的油气排放管理。除汽油和航空煤油外的油品执行GB 20951《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17、北京市《数据中心能源效率限额》(DB11/T 1139-2023)

本文件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并归口,2014年首次发布,2019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文件规定了数据中心能源效率限额指标要求、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节能措施与管理;文件适用于全年电力能源消耗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数据中心能源效率的计算和考核。本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18、山西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维检查与考核技术规范》(DB14/T 2967-2024)

本文件规定了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维检查与考核工作的基本要求、例行检查、联机比对、颗粒物手工比对、考核和归档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基本项目运维检查与考核工作。本标准自2024年4月3日起实施。

19、山西省《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指南》(DB14/T 2970-2024)

本文件提供了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的指南,包括管理机构建立、碳排放管理方针制定、碳排放管理方案制定、资源配置与支撑机制建设、实施过程管理、评价与审核、改进。本文件适用于电力、化工、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化和煤炭等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管理体系的建设,其他行业企业可参照执行。本标准自2024年4月3日起实施。

20、山西省《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管理体系评价通则》(DB14/T 2971-2024)

本文件规定了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管理体系评价的原则和依据、评价实施、评价方法和评价结果应用。本文件适用于依据DB14/T 2970-2024建立并运行了碳排放管理体系的重点行业企业所开展的碳排放管理体系自我评价。本标准自2024年4月3日起实施。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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