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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PP政策中没有解读的几个关键概念

时间: 2016-07-14 16:01

来源: 中国PPP智库

作者: 王守清

为什么要风险分担?而且要动态风险分担?

“办法”第三条提到“风险分担”、第三十八条提到“不可抗力”、第二十条提到“价格或收费的确定和调整机制”、第四十三条提到“对价格或财政补贴进行调整的机制”、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提到“争议解决”,等等,这些都是动态风险分担的具体要求。政府和社会资本在合作期限之内动态公平分担风险是PPP项目成功的关键之一,这是因为:

1)PPP是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长达10~30年甚至更长的合作伙伴关系,不管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及金融机构、咨询、律师等)有多聪明、多有经验、多尽职调查,都不可能完全准确预测将来10~30年的风险,需要各方公平分担风险,而且不能是静态风险分担,必须是动态风险分担,如可在合同中设置各方承担的风险上下限(可以用定性指标,但更多是也结合定量财务指标,特别是对很难预测且任何一方都无法独自承担的风险,如不可抗力),并有针对性地设计调节和调价机制(特别是对长期运营期中的通货膨胀、利率、汇率、市场需求、政府提供原材料的质量和价格等风险);

2)基于同样的原因,双方所签的PPP合同本质上是不完备的,即使合同中设计了上下限、调节和调价等各种动态机制,也不可能完全覆盖将来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何况这世界变化快,如技术更新、用户需求、社会发展、价值观等一直在变化;

3)PPP项目所提供的是公共产品/服务,并不会因为改由社会资本提供后,政府就没有责任了。如果由于风险预测的不准确和/或合同的不完备或不公平,公共产品/服务的供给出了问题,甚至社会资本撂挑子,政府绝对不能坐视不管,因为提供公共产品的终极责任是政府的,需要各方齐心协力,共同承担风险,解决问题;

4)判断一个PPP项目是否成功,不是签约就是成功。对政府而言,一般要等项目移交后看公众是否满意、政府是否获好评、投资者是否挣到钱、金融机构是否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等,即所谓的“共赢”。

原标题:我国PPP政策中没有解读的几个关键概念


编辑: 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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