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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带路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

时间: 2017-07-26 13:26

来源:

作者: 刘世坚


(二)因法律变更或政策变化导致合作项目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三)因依法征收、征用项目资产;

(三)因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作项目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第二十八条 合作项目期限届满按照约定需要进行项目资产移交的,政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合作项目协议约定,对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的状况进行检查评估。

因社会资本方原因致使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的价值非正常减损或者使用寿命减少的,应当根据合作项目协议约定,相应扣减社会资本方的收益或者由社会资本方以其他方式补偿。

P3带路评:检查评估应由独立第三方进行。建议修改如下:“合作项目期限届满按照约定需要进行项目资产移交的,合作项目协议双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合作项目协议约定,共同聘请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资产的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并依据其检查评估的结果确定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合作项目期限届满或者合作项目协议提前终止,对该项目继续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选择社会资本方;因合作项目期限届满重新选择社会资本方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选择原社会资本方。

P3带路评:需要重新评估继续采用PPP模式的合理性,并需考虑社会资本方的履约记录。建议修改如下:合作项目期限届满或者合作项目协议提前终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重新评估该项目适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如继续适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选择社会资本方;因合作项目期限届满重新选择社会资本方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选择原社会资本方。”

第四章监督管理

P3带路评:《监督管理》共八条,内容涉及行政监管、绩效评价、档案管理、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诚信建设、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总体评价——偏于对社会资本方的监管,而对PPP领域普遍存在的政府方失信及违约,缺乏必要的考虑。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合作项目实施中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合作项目现场进行检查、检验、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三)要求有关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监督检查应当符合法定的程序和要求,不得影响合作项目的正常实施。社会资本方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P3带路评: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和权力有无必要在《条例》中另行规定?建议简化修改如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权依据各自职责,对合作项目实施中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合作项目建设、运营等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和绩效评价,建立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价格或者财政补助进行调整的机制。

社会资本方应当按照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合作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方面的数据、资料等信息。

P3带路评:建议将政府部门依法进行的行政监督和实施机构根据PPP项目协议约定进行的绩效评价区别开来,不要混在一处。建议删除本条,或在必须保留时修改如下:“政府实施机构应当依据合作项目协议对合作项目的产出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的结果调整政府付费、财政补助,或对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予以相应处罚。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应向政府实施机构提供与此有关的合作项目信息资料。”

第三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合作项目档案,将合作项目发起、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存档备查。

社会资本方应当妥善保管合作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等方面的有关资料,并在合作项目期限届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

P3带路评:“社会资本方”建议改为“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

第三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合作项目发起、社会资本方选择、合作项目协议订立、绩效监测报告、中期评估报告、合作项目重大变更或者终止情况以及监督检查情况和结果等信息。

P3带路评:“绩效监测”建议改为“绩效评价”;“中期评估报告”前文没有述及,建议删除。

第三十四条 社会公众有权对合作项目的发起和实施进行监督。

对社会资本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或者对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等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P3带路评:任何一方违约都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建议第二段的修改如下:“对于合作项目相关各方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合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服务质量等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记录社会资本方、中介机构、项目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P3带路评:与上同理,对于政府方的失信行为不能熟视无睹,PPP领域尤其如此。实际上,国务院2016年就此发过两份文件,分别是《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建议增加内容如下:“同时,还应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机制,加强社会公众对政务诚信的评价监督,形成多方监督的信用约束体系,保障社会资本方的合法权益及合作项目的顺利实施”。

编辑: 李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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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世坚

刘世坚律师毕业于美国杜克大学法学院(Duke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现为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君合金融与基础设施业务部北京负责人,同时也是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定向邀请入库的PPP专家。刘律师自1998年开始从事境内外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业务,全程参与了国内诸多经典PPP项目的运作与实施,并作为法律专家深度参与PPP立法工作,分别为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及多个省市提供PPP立法建议,参与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立法及培训工作。目前,刘律师还受邀参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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