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9-29 12:04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郑岩
中国水网编者按 《环境保护法》理应是环保领域的根本法,实施二十余载,迎来了首次修订。目前,《环境保护法修正案》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社会各界予以强烈关注。同样是这20多年来,环境产业逐渐成长,形成了自己的产业力量。E20环境产业俱乐部,作为环境产业的第一圈层,汇集了环境产业最具使命感和责任感的企业家,在中国环境保护事业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为促进中国环境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这批产业领跑企业的部分带头人首次发出共同声音,建言环保法, 体现了产业界的思考与责任。 ——傅涛
8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颁布施行二十余年来,环保法首次正式修订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纷纷建言献策。纵观环保法此次修订,突出强调了政府的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完善了环境管理基本制度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制度;进一步明确了排污企业责任。在多领域进行突破的同时,草案在环境保护和治理过程中的政府责任如何行使,治污企业的地位如何确定,政府和企业的关系该如何界定等领域并没有明确表述。
E20环境产业俱乐部,作为环境产业的第一圈层,汇集了环境产业最具使命感和责任感的企业家,为促进中国环境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贡献力量。21位企业家代表E20对环保法修订发出共同声音,现将观点汇集并整理,供社会各界交流。
明确节能环保产业的地位
《“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指出,“‘十二五’时期是我国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难得的历史机遇期,要加快培育发展节能环保产业,使之成为新一轮经济发展的增长点和新兴支柱产业。”新世纪以来,我国环保产业发展不断加快,年均增长速度一直保持在15%-20%之间,高于同期GDP增长速度,产业领域不断扩大,初步形成了门类较为齐全的产业体系。
为进一步衔接国家相关规划,共同推动环保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北京机电院等环境企业家倡议,在草案中加入相关条例,以环保产业基本法之姿明确产业地位,强调“节能环保产业将成为国家的支柱产业”。
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责
草案对国务院及各级地方政府职责做出规定,“国务院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制定环境质量标准、编制环境保护规划、进行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目前我国有五级政府,中央、省、市、县、镇,这五级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应该如何界定?按照目前的情况,通常是中央和省级部门注重管理权力,忽略责任,而基层政府则强调责任,忽略权力,这就呈现出一种各级政府的责权不对等局面。同时,因环境保护对象多元,具体的管理工作涉及环保、建设、卫生等多个不同的部门,各部门的关系协调、权责划分同样需要界定和理顺,否则极易造成环保企业无所适从,责任和压力巨大,严重影响了我国环境保护的发展。
因此,明确环保部门的职责,理清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正如北控水务、威立雅水务、中持(北京)环保、南海发展、博天环境、xylem、国祯环保等环保企业领航人所说,“要确定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和地位,各个部门相互配合”;同时“政府要对环境质量负责,保证环境监察执法力度”;“政府不仅仅是在建设环节投入资金,更要大力开展服务采购,切实保护环境服务业的契约关系,促使责权利均衡分布。”
明确五大责任关系
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公众等多种责任主体,责任关系复杂。环保法草案中指出,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对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对环境治理进行监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对环境产生污染。但是目前环保法没有明确发生环境污染时,政府、企业和公众应承担什么责任,由谁对环境质量负责,致使在环境治理过程中逃避责任、治理难度大等问题凸显。介于这一困境,碧水源、桑德集团、中法水务等企业家建议,环保法中应明确五个方面的责任关系:
一是治污企业与环境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随着我国环境产业的发展,治污企业成为环境保护的一支主力军,通过合同环境服务、综合环境服务等模式运作的治污项目得到快速发展。《环境保护法》中应体现二者的关系,明确界定治污企业与环境责任主体之间的环境服务关系。正如中国水务投资、国中水务和同方环境所呼吁的,要“确定治污主体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地位,进一步明确治污企业的环境保护权利和义务,规范和保护治污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是排污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就是污染造成者和政府之间的关系,“谁污染谁负责”,鼓励污染企业的服务采购。
三是治污企业与政府的关系。目前,在很多环境项目中,政府担任着采购服务的角色,治污企业与政府之间的采购关系急需规范和明确。
四是明确各级政府之间的责任。国务院、环保部、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是不同的环境责任主体,并不是上“管”下“执”的关系,而是各自要对不同的环境质量负责。各级政府之间应该重点谈责任归属,而不是权力归属。
五是明确公众的责任。公众既要发挥监督作用,同时也要对污染付费,给污水处理费等污染公众收费提供依据。
规范行业发展
此次环保法修订中,“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是一大亮点:草案补充完善了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监测、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跨行政区污染防治、总量控制等基本制度,完善了有关具体措施,增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环境产业的发展提供了依据。但是,草案中环境产业的财权、税权要如何界定,环境企业的市场准入原则等问题并没有具体体现。
因此,金州环境、天津创业环保、江南水务、中国通用、兴蓉投资等环境企业家纷纷表示,“在环保法中,应该制定环境治理企业及人员的准入原则及机制”;“建立类似于美国‘超级基金’的资金机制”;“我国应该征收环境税,在增强环境保护意识的同时,可以分配不同层级政府的责任关系”;“排污费用除用于污染防治和环境监测的能力建设外,应用于环境服务采购。”
《环境保护法》作为我国的基本法,其修订要与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并行,作为我国环境产业的践行者和领航人的环境企业家,从产业发展需求出发,集体发出呼声,“要规范环境产业的管理和产业发展,保障我国环境质量和安全”。
更多内容敬请关注“《环境保护法》修正之环保企业呼声”。
编辑:郑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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