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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应覆盖“全成本”

时间:2013-10-17 17:26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李晓佳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出台。

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总编、清华大学环境学院环保产业研究所所长傅涛表示,排水行业应该有一个自己的法律文本。他认为,供水和排水属于公共服务,《条例》更应从服务角度来谈管理。

中国水协排水委员会主任、原北京排水集团总经理杨向平也提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是政府的公益事业,《条例》的出台具有四方面的功能:一,进一步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二,防治城镇内涝灾害;三,加强城镇卫生安全保障;四,强化再生水资源的有效利用。

排水与污水处理 政府责任不可逃避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是市政公用事业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事业取得较大发展,但也存在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重地上、轻地下”,运营管理水平不高等突出问题。

对此傅涛强调,《条例》的关键是要明确几方面责任关系:明确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明确地方政府和运营单位的关系;明确排水部门和环保部门的衔接关系;明确污泥处理、再生水和污水处理的衔接问题。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条例》的出台,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法治轨道。

杨向平表示,《条例》中明确了地方政府的责任,在政府与运营单位之间,政府始终是责任主体。

吸引社会资金 完善服务质量

《条例》明确的提出国家要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傅涛表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为环境产业带来三大好处:一是政府可以把短期、大规模的一次性投入,转化为长期、稳定的服务采购,解决政府资金短期投入不足的问题,引导更大规模的社会资金进入;二是采购环境服务是面向效果付费,使环保投入与环境效果的联系更加紧密;三是有利于提高产业的专业化程度和效率。

杨向平也指出,“政府购买服务”的提出,是政策上一个重大的提升。将污水处理引入市场机制,使得污水处理的运作形式更多样,通过社会的参与优化工作质量。

规范污水处理费用问题 弱化硬伤

据中国水网2012年调研数据显示,我国36个重点城市中,仍有13个城市的污水处理费低于2005年确定的0.8元/吨的定价原则,城市污水处理费平均只有0.79元/吨。治污经费不足是导致这些污水处理厂治污设施运行不正常的关键因素。

傅涛分析,“国家指定的0.8元/吨的标准是基数,只是反映了污水处理的成本,还不包括污泥处理等在内,如果算上全成本,污水处理费要涨50%左右才能满足需求。”

《条例》明确,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杨向平认为,污水处理费率问题是目前面临的最大问题,污水处理费能否覆盖污水处理厂的成本所需应成为重点思考的问题,《条例》对污水处理费的明确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将有利行业的良好发展。

此外,杨向平还表示,由于我国各地区普遍存在的环境、文化差异,《条例》还需要通过实践来检验,通过今后的具体实施情况做进一步优化和完善。


 

 

编辑:李晓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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