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记者从银川市黄标办了解到,根据明年1月1日将施行的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3条规定,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这意味着,黄标车将因排放不达标而无法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并因此不能上路行驶。对于违反规定的车辆,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暂扣车辆、罚款200元,驾驶证记3分。
据了解,机动车年检中将机动车排放检验是否合格,与能否发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实行“捆绑制”,尚属首次。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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