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环保厅发布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此前,四川省环保厅曽向环保部请示过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经过研究,按照环保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10年第14号)中关于“现有企业‘十三五’期间将特别排放期限值得要求扩展到重点控制区的市域范围”的规定,“十三五”期间位于重点控制区市域范围内的燃煤机组、钢铁烧结(球团)设备、石化行业(现有企业2017年7月1日起执行)、燃煤锅炉(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排军的大气污染物应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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