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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正式实施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新标准

时间:2016-08-18 13:33

来源: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近日,记者从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获悉,天津市已经正式实施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新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1、修订的背景和原则思路

原标准在2003年发布设施,在天津市“十五”、“十一五”甚至“十二五”大气污染防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技术的革新,标准限制需要进一步收严以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需求。

标准的制定是以建设美丽天津为目标,根据天津市环境质量改善的需求,严格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先进的工艺技术为依托,力求使标准做到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充分考虑到与现行标准、国标的衔接、国内外先进经验的借鉴,并与天津市有关政策协调一致。标准于2016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2、新的标准和原有标准相比发生了哪些变化

(1)适用范围进行调整,原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和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制,新标准与国家标准体系进行对接,只适用于工业锅炉和供热锅炉。

(2)取消了按锅炉容量划分,原标准2003年发布实施,以7MW划分锅炉,7MW以下的锅炉执行相对宽松的烟尘、二氧化硫排放限值,新标准取消容量划分后,所有的锅炉都执行统一的排放标准,有利于淘汰取缔小锅炉,使锅炉结构向有利于监管的大容量发展。

(3)严格了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在用锅炉颗粒物执行国标中的特别排放限值30mg/立方米,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分别执行100mg/m3和200mg/m3,比原标准严格了一倍。

新建燃煤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分别执行20mg/m3、50mg/m3和150mg/m3,达到了国标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的水平。和我市《中共天津市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四清一绿”行动2016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厅〔2016〕6号)要求“全市禁燃区外35蒸吨以上燃煤供热锅炉全部实施‘超净排放’改造提升”的排放水平一致。

燃煤锅炉标准的收严,有利于控制我市煤烟型污染物排放,促进能源结构的调整。

(4)严格了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新建燃油、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水平要求达到80mg/m3,该限值的排放水平与北京现阶段的新建锅炉排放水平一致,要达到该限值需要采用高效低氮燃烧器。

(5)配合我市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增加了燃煤锅炉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限值。增加了燃煤锅炉汞及其化合物排放限值。

(6)强化了企业的监测责任,要求“锅炉使用企业应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3、新规实施将会对本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起到什么作用

自2013年以来,我市的环境空气质量虽然持续改善,但环境空气质量根本好转的压力依然很大,在74个环保重点城市中的排名依然靠后,以PM2.5和臭氧为主要污染物的煤烟型污染和复合污染并存。根据我市大气颗粒物源解析的结果,无论PM10还是PM2.5本地源贡献中燃煤都是仅次于扬尘的第二大污染源。

据预测,如果按标准执行率100%进行对比测算,标准修订后,全市锅炉氮氧化物减排量将在60%以上,二氧化硫减排量将达到50%以上。

新标准与美丽天津一号工程中的清新空气行动方案、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十三五环保规划,以及即将启动的达标规划协同作用,多管齐下,促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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