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9-12 11:00
来源:最高检网站
日前,由浙江省温岭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台州斯莱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林仙志非法电镀污染环境案一审宣判,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台州斯莱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罚金7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林仙志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经调解并获得法院确认,被告单位向温岭市环境保护局赔偿环境修复等费用共计50万元。据悉,这是浙江省内首例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自2014年上半年开始,在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台州斯莱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擅自进行非法电镀加工。同年10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仙志指使员工在厂区厕所清洗电镀槽,并将槽内污染物直接排放到附近河流中,造成河水严重污染。经温岭市环境保护局委托相关部门评估,此次环境损害造成的修复费用等共计51万余元。
2015年7月,温岭市检察院在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一直密切关注被告单位动向。同年11月,该院发现被告单位在案件审理期间仍擅自从事非法电镀加工,于是依法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温岭市环境保护局对被告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作出处理,同年12月30日,温岭市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被告单位停止生产并处6万元的行政罚款。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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