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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推进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建设

时间:2016-12-09 09:56

来源:湖北省环保厅

日前,湖北省环保厅下发了关于印发《湖北省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方案要求在2016年10月底前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的基础上,到2017年6月底前,全省各市县范围内淘汰或改造所有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详情如下:

省环保厅 省发改委 省经信委 省质监局

关于印发《湖北省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为全面落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6号),推动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11月15日

湖北省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实施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是我省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关键举措。为切实推动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促进能源结构调整,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在优化能源结构、保障全省能源供应、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的基础上,大力实施燃煤锅炉集中供热替代或淘汰、清洁能源改造、污染治理改造等项目,着力减少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燃煤锅炉淘汰工作任务,切实推动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二、工作目标

加快推进“煤改气”、“煤改电”、锅炉达标排放改造等工程建设,在2016年10月底前各市、州、直管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的基础上,到2017年6月底前,全省各市县范围内淘汰或改造所有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所有在用燃煤锅炉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三、工作任务

(一)积极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严格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促进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国能煤炭〔2014〕571号),积极推广先进的煤炭提质、煤炭洗选加工、高浓度水煤浆和洁净煤燃烧等煤炭清洁化利用技术,提高煤炭使用效率,禁止直接燃用高灰分、高硫分煤炭。推行优质、低排放煤炭产品替代劣质散煤机制,全面禁止劣质散煤的销售。

(二)科学划定禁燃区范围。全省各市州应按要求抓紧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向社会公告。已划定禁燃区的地方要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武汉市禁燃区要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80%以上,其他设区市要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70%以上。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止燃烧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非成型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木、稻谷、蔗渣等);禁止燃烧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三)严格燃煤锅炉准入标准。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锅炉应当限期拆除。地级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得新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新建工业园区(或产业集聚区)要积极推进集中供热,合理规划布局,建设配备完善的集中供热系统;现有工业园区(或产业集聚区)应积极实施热电联产或集中供热改造,将工业园区(或产业集聚区)工业企业纳入集中供热范围。到2017年底,全省工业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或清洁能源燃料锅炉供热。

(四)大力实施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加快集中供热管网建设,大力实施燃煤锅炉改燃工程建设,积极推广应用天然气、电力、成型生物质燃料等清洁能源锅炉。凡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且热源能够保障供应的区域,原则上现有燃煤锅炉应全部拆除。凡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且气源能够保障供应的区域,积极推进燃煤锅炉实施天然气改造工程。凡供热管网、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区域,可通过建设大型燃煤高效锅炉或背压热电机组实现区域集中供热,或建设LNG储配设施保障区域天然气供应后改用燃气锅炉,或改用电、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燃料锅炉,或采用洁净煤燃烧技术。

(五)提升在用燃煤锅炉污染治理水平。积极推进在用燃煤锅炉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建设,所有在用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应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排放标准要求,所有在用6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应全面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排放标准要求,其中,重点城市在用燃煤锅炉应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纳入国家、省级、市级重点监控名单的企业应按照要求建立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向属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环保部门统一组建的平台上公布监测信息。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加强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各部门和具体实施单位,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明确责任单位和时限节点。各级发改、经信、财政、环保、住建、农业、质监等部门要按照相关职责分工要求,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协同推进燃煤锅炉整治,形成工作合力。各地政府要加大燃煤锅炉专项整治督查督办力度,定期通报进展情况,积极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整治任务顺利完成。

(二)严格考核督办。各地应制定燃煤锅炉整治专项工作方案,建立燃煤锅炉管理台账,逐台明确淘汰时限,因地制宜、一炉一策,确保按期完成燃煤锅炉淘汰任务。严格落实能评和环评制度。各地燃煤锅炉淘汰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内容。加大对锅炉制造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对于燃煤锅炉淘汰工作滞后、环境空气质量达不到考核要求的,由省环委会办公室下达专项督办通知,并视情况报请省政府约谈当地政府负责人。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地应组织环保、质监、节能监察等部门加强对燃煤锅炉整治工作的监管和监督执法,以重点控制区域、重点工程项目为工作重点,通过抽查、巡查、突击检查等形式,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落实燃煤锅炉监管要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将燃煤锅炉作为环保综合督查和现场环境执法的重点内容,综合运用“按日计罚”、“停产整改”等多种手段,确保在用燃煤锅炉稳定达标排放,督促不能达标的燃煤锅炉立即停产、尽早淘汰。

(四)完善激励措施。各地应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热电联供、集中供热项目建设的融资渠道。应结合本地燃煤锅炉淘汰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出台燃煤锅炉整治淘汰的激励政策。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应优先将清洁能源锅炉作为采购对象,禁止使用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

(五)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燃煤锅炉整治宣传教育,宣扬污染危害及整治要求。引导公众参与,充分利用公众力量对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情况予以监督。对于未按要求实施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为燃煤锅炉整治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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