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2-03 14:07
来源:中国水网
日前,中国水网获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已经印发。详情如下: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56号)文件要求,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治理,提高环境污染治理专业化和市场化水平,现就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福建省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要求,以“排污者付费”、“市场化运作”和“政府引导推动”为原则,以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重点行业为重点,以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为方向,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建立排污者和第三方治理企业通过经济合同相互制约的市场运行机制,推动完善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治污体系,不断提高环境管理和治污水平。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治污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进一步推开,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第三方治理模式基本建立,基本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规范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具有强劲市场竞争力的第三方治理企业,污染治理效率显著提高。
二、重点实施领域
(一)环境公用设施建设与运营
深化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模式改革,积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营,以城镇污水、垃圾处理项目进行捆绑引入第三方进行整体式设计、模块化建设和一体化运营。对已建成的项目,可通过租赁、重组、转让、招标等方式引入第三方进行一体化运营。(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二)环境综合整治
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海洋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和污染场地修复以及生态恢复、废弃矿山恢复等领域,采用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通过环境绩效合同约定,将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委托拥有专业治理技术、系统设计、维护管理等一体化的环保服务公司实施,逐步建立“政府监管、专业治理、治理资金支付与治理绩效挂钩”的运营模式。(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市国土房产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三)工业园区及重点行业集中治污领域
结合我市各工业园区及重点行业特点,鼓励有条件的专业工业园区和新建工业园区聘请第三方专业环保服务公司作为“环保管家”,向园区提供环境监测、环境监理、环保设施建设运营、污染治理等一体化环保服务和解决方案。鼓励电力、化工、造纸、印染、电镀、玻璃等重点行业企业通过采取环境绩效合同管理、委托治理、委托运营等方式引进第三方治理。(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三、推动“以点带面”示范推广
(一)发挥政府、国企带头引领作用
将环境公用设施领域第三方治理项目纳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支持重点,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等项目试点,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试点。选取1-2条小流域水环境污染治理、畜禽养殖面源污染治理等综合环境服务领域开展环境绩效合同服务试点。(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各区政府)
(二)开展重点领域试点示范
探索试点火炬(翔安)产业区和1个新建工业园区,引入一体化环保服务公司,对翔安工业园区开展环境诊断,进行集中式、专业化的治理和辅助管理,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园区生产清洁化水平;对新建工业园区开展环境诊断、生态设计,进行集中式污染治理和环保设施运营维护,合理构建企业间产业链,降低污染治理综合成本,推进循环经济。以燃煤电厂除尘脱硫脱硝、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企业及餐饮业污染治理为切入点,引入第三方治理企业开展专业化污染治理。(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执法局、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三)探索实施限期第三方治理
对电力、电镀、印染、造纸等高污染、高环境风险行业,对因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要求,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且拒不执行治理污染的企业,列出企业清单向社会公布,督促相关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局、各区政府)
四、规范第三方治理市场
(一)保障环境公共服务投资运营项目的高效实施
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展的第三方治理项目,要认真编制实施方案,从项目可行性、财政负担能力、价格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科学评估和充分论证,统筹好公益性和经营性关系。对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类项目,科学确定投资收益水平,并逐步向约定公共服务质量下的风险收益转变,政府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固定收益回报。对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类项目,要建立公平、合理的绩效考核和评价机制,公共财政支付水平与治理绩效挂钩。建立退出机制,制定临时接管预案,在项目经营者发生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情形时,及时启动预案。(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市水利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二)明确企业第三方治理各相关方责任
排污企业是污染治理主体,依法承担排放污染的相关法律责任。没有能力实施污染治理的排污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实施治理,并对其治理行为实施有效监督。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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