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2-14 10:14
来源:四川环保厅
为扎实开展环境监察年度考核工作,提高考核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川环办发〔2014〕147号)有关规定,对照2016年度环境监察重点工作安排,现将2016年度环境监察工作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采取市(州)自测评分与省环境保护厅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市(州)环境保护局自评的基础上,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总队”)以日常监管、监察稽查及综合督查等相关情况为主要评分依据进行定量考评。
二、考核内容
考核的重点包括:贯彻落实新《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5〕47号)和日常监督管理等情况,基础分值为100分。另设加分项和扣分项,对受到国家、省级表彰奖励的,行政处罚情况办理好的,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开展较好的,以及排污费征收金额明显高于上年度的地方,予以加分;对受到国家、省级通报批评和处分以及媒体曝光的,予以扣分;环境监管效能差,执法偏软偏弱的,不予参评。具体考核指标见附件。
三、考核要求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开展自测评分工作,并对照指标逐条提供基础依据:涉及“按时报送信息”的,应提供信息报送时间、发文名称及文号;涉及“达标率”、“完成率”的,应提供实际达标数(完成数)和基数;涉及“加分项”的,需作文字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请于2017年2月20日前将自评报告(含考核指标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我厅。
联系人:四川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 王 东
联系电话:028-80589131
传 真:028-80589137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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