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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试行)

时间:2017-02-27 15:33

来源:上海市环保局

(四)未经申报擅自更改监测仪器质量浓度转换系数等重要参数的;

(五)在线监测设施性能指标不符合《上海市建筑施工颗粒物与噪声在线监测技术规范》,或者运维人员未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在线监测数据明显失真,或排放工况、设施运行与数据相关性异常的;

(六)在线监测数据不直接传输至管理平台的;

(七)其他弄虚作假,掩盖真实排污状况的行为。

运维单位弄虚作假的,由市、区两级环保部门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有关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的规定予以处罚。

易扬尘单位自行或指使运维单位弄虚作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规定予以处罚。

5.8易扬尘单位或运维单位存在阻挠现场检查人员进入现场、不配合现场检查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资料等拒绝现场检查的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Ⅵ其他

6.1市环保局应加强对各区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工作的指导,市级环境监测、监察部门每月调度各区扬尘在线监测数据审核和用于处罚的情况。

6.2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定期对执法应用情况及设施运行情况进行通报,并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情况。

6.3本规定自2017年3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在建工程、混凝土搅拌站、

干散货码头堆场等扬尘在线监测数据审核规范

一、审核模式

数据审核采用管理平台自动审核与人工分级审核相结合的模式。

二、责任分工

(一)管理平台根据数据自动审核规则,每日凌晨3:00前完成前一自然日的扬尘在线监测数据自动审核工作。

(二)易扬尘单位、各区环境监测站根据人工分级审核规则,分别完成数据初审、数据审核工作。

1.易扬尘单位自行或委托运维单位每日12:00前通过管理平台完成前一自然日的扬尘在线监测数据初审工作,并报告数据异常情况及原因。

2.各区环境监测站每日15:00前通过管理平台完成前一自然日的扬尘在线监测数据审核工作,并对易扬尘单位提出的数据异常情况进行确认。

(三)市环境监测中心每月开展对各区监测站的数据审核质量监督工作。

三、数据自动审核规则

根据《上海市建筑施工颗粒物与噪声在线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管理平台完成数据的自动审核并标注标识符,数据标识符应符合表1要求。

对数据标识符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1.有效分钟数据应标注表1中的“正常”标识符。

2.当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发生校准、断开或电源故障时,应标注表1中对应的标识符。

3.仪器量程由扬尘在线监测设施供应商提供,未提供的仪器量程依据技术规范的要求,取0.01~30mg/m3。

4.数据合理范围根据历史有效数据正常分布区间确定。

5.数据有效采集率是指15分钟采集的有效分钟数据的比例。

6.当出现降水时,市区以徐家汇气象站气象数据为依据,郊区以本区气象站气象数据为依据。

7.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应每小时自动补传缺失的数据,标注表1中对应的标识符。

8.当数据出现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异常情况时,应人工标注表1中的“其他”类标识符,并补充具体描述。

9.所有无效数据均应标注标识符,不参加统计,但应在原始数据库中予以保留。

10.排除停止作业等因素,连续3小时的15分钟平均值不变的,不参与统计。

11.当发生故障或临时断电时,至恢复供电后仪器正常运行止,该时段内的监测数据应作为缺失数据。数据以故障或断电前6个15分钟值的最高值进行统计。断电时间超过48小时的,监测数据以断电前72小时内15分钟平均值的最高值统计。

四、人工分级审核规则

易扬尘单位、各区环境监测站分别完成扬尘在线监测数据的初审、审核工作。

(一)数据初审规则

易扬尘单位自行或委托运维单位负责数据初审工作,主要对数据标识符自动标注以外的仪器故障(如采样流量异常、加热除湿异常或校零校标异常等情况)及其他情况导致的数据异常进行识别和报告。逾期未完成初审,或未标注无效数据标志符的,平台将自动提交数据至审核环节。

(二)数据审核规则

各区环境监测站负责数据审核工作,主要对初审提出的异常数据进行确认,对超标数据进行复核,对在线监测数据逻辑性进行审核。

五、数据审核质量监督规则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每月调度各区数据审核工作开展情况,并对数据审核质量进行抽样检查,对发现的异常情况采取现场检查或使用便携式光散射颗粒物监测仪开展现场快速比对测试等措施予以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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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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