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陕西省2017年度涉气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时间:2017-03-01 14:36

来源:陕西省环保厅

7.督促涉气重点污染源企业全面推行污染防治设施拆除、闲置或停运的网上备案制,并纳入涉气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执法动态信息库管理。

(三)以“零容忍”态度铁腕执法。

1.严格按照新法新规新标集中查办环境违法案件。认真贯彻落实《环保法》及四个配套办法,持续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对环境违法行为及责任人依法严肃查处。查处工作务必做到求快、求深、求早。各市(区)、县要在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司法移送等查处工作中实现“清零”,较上年度有明显提高。

2.建立环境执法联动机制,实现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关中地区各级环保部门在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启动重污染天气相应级别的执法行动,其他各相邻市参照执行。省级将抽调各市执法骨干以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方式推进治霾工作。省级每月对涉气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浓度超标的下发监察通知书。各级环保部门每季度公布“黄红牌”企业名单并组织查处。关中各级环保部门要配合工信部门,严格查处“小散乱污”企业违法排污行为。

3.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与联动。按照环境保护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和省环保厅分别与省公安厅、省高院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联合执法工作的意见》《关于建立环境保护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建立环保、公安、检察、法院执法联动工作机制。依据2017年1月1日实行的两高司法解释依法查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实现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

4.充分发挥在线监控系统在执法监管中的作用。对依法依规应当安装和运行在线监控设施的涉气重点污染源企业,逾期未完成的依法高限处罚。对偷排偷放、数据造假、屡查屡犯的,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涉嫌犯罪的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5.公开曝光违法企业,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对于一经发现查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开曝光,公布环境违法情节、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对重点问题实施挂牌督办。实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夯实责任。各级环保部门要将此项工作与大气环境质量考核约束性指标挂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由主要领导负责,积极做好部门协调、督导督查、信息调度及其他各项日常工作。各市级环保部门应于2017年3月10日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同时报省环保厅备案。实施方案要把所有涉气重点污染源逐一明确责任,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目标、时间表。实行市(区)局领导包县(区)、县(区)级领导包片、具体责任人包点源的三级分包责任制,实现所有大气重点污染源监管全覆盖。

(二)加强信息公开,实现群防群控。各级环保部门在2017年3月底前要将辖区内涉气重点企业目录和基本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及时向社会公开。畅通“12369”举报热线、环境信访、网络投诉等渠道,及时调查处理反映的问题,全面推行有奖举报制度,并将环境执法查处情况、诚信系统黑名单,在各类媒体予以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各涉气重点企业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中第九条要求,在2017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工作。

(三)建立省级督查制度。省级进行不定期督查,对各级环保部门工作部署、开展情况,涉气重点污染源检查情况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问题查办等情况实施现场督查。对工作进展迟缓、推诿扯皮、查办问题不及时、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得不到明显改善等问题,实施省级挂牌督办、公开约谈,并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四)建立执法信息月调度制度。各市(区)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督促落实网上填报涉气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执法动态信息库相关内容,实现全省动态监管。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区)从《通知》印发起,在次月5日前(截止2017年12月份),将上月本辖区工作开展情况报省环保厅,主要包括工作进展、检查企业数量(家次)、出动执法人员数量,发现环境问题数量,案件办理(依据四个配套办法),公开曝光等情况(含《涉气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执法信息调度表》附件2)。同时上报电子版。

省环保厅每月对各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请各市(区)于2017年10月底上报总结。


12

编辑:张伟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

010-88480329

[email protected]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chndaq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大气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