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3-28 13:20
来源:中国水网
第十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一节 明确工作职责
强化生态环保督政,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明晰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的责任红线,实现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内在统一、相互促进。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辖区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履行主体责任,分解落实规划目标与任务,强化部门环境保护责任,按职责开展监督管理,将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履职尽责情况纳入年度部门绩效考核。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把“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指标纳入全省各级党政干部领导政绩考核中,强化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目标责任制、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等考核。2020年底,省政府组织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终期评估,作为对主要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节 健全融资体系
发挥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投资的核心作用,把生态环保列入全省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加大水、大气、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建设等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资金筹措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积极引进外资。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实行国家、地方、集体、个人共同出资,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筹集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资金。鼓励公平竞争,政府依法保障各类投资者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三节 强化科技推动
加强我省环境科研机构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现有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水平;借助“引智”工程,建立起一支结构合理、人员精干并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环境科研队伍和与之相适应的环境科技管理体制,提高本地科研单位在重大环境保护基础问题、实用环保技术及环境经济政策的研究能力。引入和培养科技力量,积极推动环保科技创新,与国际环境科技合作与交流,推动热带海岛生态保护、南海生物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深入研究,重点开发和推广城市污水治理、城市内河(湖)整治、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农村生活污染治理技术和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技术等。
第四节 落实企业责任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执行上市公司环保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对未履行披露义务的上市公司予以惩戒。实施环保“领跑者”制度,树立环保标杆,采取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给予荣誉奖励等措施激励企业实现更高环保目标。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健全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推动损害司法鉴定规范化管理,推进环境损害赔偿鉴定纳入司法管理体系,大幅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加大对重特大事件调查和责任追究力度。
第五节 加强宣传教育
加大新闻媒体宣传力度,主动应对社会舆论关注的环境热点问题,做好正面引导。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主题宣传、普法教育和环境警示教育,增强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环境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组织开展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世界海洋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和节能宣传周等主题宣传活动;倡导生活方式绿色化,改变各种不道德的环境行为和不合理的消费模式;加大环境宣传教育经费投入,活跃中小学环保教育,推进绿色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绿色学校建设活动。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办法》,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规范环境信息发布制度,依法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引导公众正确了解、关注、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政策和技术咨询服务,扩大和保护社会公众享有的环境权益;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探索建立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及社会组织依法监督、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创新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活动方式,提高公众关注环境、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六节 开展对外交流
进一步深化和拓宽与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在循环经济发展、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清洁生产技术与工艺、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推进互利共赢。特别是加强与泛珠三角区域环保协作,保障区域环境质量。建立北部湾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合作平台和合作机制,推进北部湾区域重污染项目建设和布局区域审批会商,实现北部湾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保障北部湾区域可持续发展和环境空气质量不下降;深化泛珠三角区域酸雨监测合作,共同推进酸雨监测预警能力的建设;加强海域和海岛环境监测和科研合作,掌握西沙群岛主要岛屿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加强与南海舰队,海南、广东、广西、福建四省(区)核应急协作,建立有效应对核与辐射事故合作机制。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程、投资测算及进度安排表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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