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4-11 09:38
来源:中国水网
近日,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正式发布关于《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的通知,希望相关人员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与4月20日前报省核安全局。具体详情如下:
关于对《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实施两年多来,我省在辐射检测社会化工作中做了有益的探索和创新,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同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我厅核安全局组织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与4月20日前报省核安全局。
附件: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稿)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4月5日
(传真:025-87715200 ;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业务能力认定行为,引导社会辐射环境检测力量参与辐射环境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自愿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其业务能力进行认定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在本省境内注册并拥有固定办公、实验场所,从事辐射环境检测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通过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在认定的监测项目、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开展相应的辐射环境监测业务。
第四条 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实行分低门槛、强监管等原则,并根据行业、区域和专业等特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申请辐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检测机构分为甲级、乙级两等级。
甲级检测机构系指具备较强的综合检测能力,能够在业务能力认定范围内承担社会委托的核技术利用项目和电磁辐射类项目环评监测、年度监测、验收监测和调查报告的现场监测等工作,并可承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辐射监测任务。
乙级检测机构系指具备核技术利用项目检测能力或电磁辐射项目检测能力,也可同时具备核技术利用项目和电磁辐射项目检测能力,能够在业务能力认定范围内承担社会委托的除Ⅰ类放射源和移动γ探伤等高风险源以外的核技术利用项目或电磁辐射项目环评监测、年度监测和调查报告的现场监测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辐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获得国家或江苏省《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具备与开展监测业务相适应的监测项目和能力;
(三)所有检测技术人员应进行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并通过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考核,检测技术人员的数量应与开展的辐射环境监测业务工作相适应;
(四)具备与开展检测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分析实验室和工作场所。
第六条 申请甲级检测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少于25名在岗检测技术人员,具有与环境监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至少20人具有从事环境检测工作的经历,配备至少1名核安全工程师;
(二)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承担过省级及以上核与辐射监管机构委托的辐射类监测项目;发生辐射环境污染事故(件)时,具备协助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应急环境监测的能力;能够独立开展重大辐射类建设项目的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编制污染因子复杂或环境影响大的报告;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三)用于辐射环境检测的专用仪器,如g谱仪、低本底a/b和选频式辐射测量仪等设备的评估价值不少于300万元,在本省境内的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得低于800平方米;
(四)通过计量认证的辐射类监测能力不得少于20项,每项配备2名检测人员,且每项至少有1名检测人员不得与其他项目检测人员重复,同一检测人员兼项最多不得超过4个。
第七条 申请乙级检测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少于7名在岗检测技术人员,具有与环境监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至少3人具有从事环境检测工作的经历;
(二)能够开展业务认定范围内核技术类或电磁类的专项辐射环境监测工作;能够独立编制相应类别的辐射环境监测报告;
(三)用于辐射环境检测的专用仪器,如X-g剂量率、a/b表面污染测量仪或综合场强、选频式辐射测量仪等设备的评估价值不少于15万元,在本省境内的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
(四)通过计量认证的核技术类或电磁类监测能力单一类别不得少于2项,每项配备2名检测人员,且每项至少有1名检测人员不得与其他项目检测人员重复,同一检测人员兼项最多不得超过4个。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八条 申请辐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须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申请书》;
(二)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代码证;
(三) 国家或省质监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书;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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