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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

时间:2017-05-16 09:24

来源:吉林省政府

3.健全绿色标识认证体系。强化能效标识管理制度,逐步扩大实施范围。积极推行节能低碳环保产品认证,完善绿色建筑、绿色建材标识和认证制度,尽快建立可追溯的绿色建材评价和信息管理系统。加快推进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制修订绿色商场、绿色宾馆、绿色饭店、绿色景区等绿色服务评价标准,并开展第三方认证评价。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将目前分头设立的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产品统一整合为绿色产品,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加强节能低碳环保标识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虚标企业,积极开展能效、水效、环保领跑者引领行动。(牵头部门: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保厅,参与部门: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等)

4.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在环境监测与风险评估、环境公用设施建设与运行、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等领域推行第三方治理。落实国家第三方治理项目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逐步实施财政资金对第三方治理项目的补助和奖励。鼓励各地积极设立第三方治理项目引导基金,解决第三方治理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积极引导各地政府开展第三方治理试点建设,建立以效付费机制,提升环境服务供给水平与质量。到2020年,全省环境公用设施建设与运营、工业园区第三方治理与运营取得积极进展,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显著提高,培育出一批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综合信用好、具有国内竞争力的环境服务公司。(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参与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合局、省财政厅等)

5.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加快建立由政府引导,电网企业、电力用户和中介服务机构共同参与的电力需求侧管理组织体系。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挖掘电力需求侧调峰错峰和节能提效潜力,实施需求侧响应,建立并推广供需互动用电系统,形成纵向源网荷储协调优化的电力保障系统。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价格政策及社会资本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利用技术改造、专项建设资金,对工业企业和园区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改造和平台建设给予支持,并将电力需求侧管理纳入智能制造、绿色制造试点示范范围。同时,引导金融机构、民营资本参与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牵头部门:省能源局,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能源局、省金融办等)

四、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监督检查

(一)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1.建立健全节能减排计量、统计、监测和预警体系。健全能源计量体系和消费统计指标体系,完善企业联网直报系统。加大统计数据审核与执法力度,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统计数据基本衔接。完善环境统计体系,补充调整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等重要污染源调查范围。加快建立健全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和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进行实时监测,强化企业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定期发布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预警信息,及时提醒高预警等级地区和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加快建立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格,建立地市报告、省级核查、报送国家审查的减排管理机制。加强重点减排工程调度管理,对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重点减排工程建设滞后或运行不稳定、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及时预警。(牵头部门: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参与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管局等)

2.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健全目标责任分解机制,将全省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分解到各地区、主要行业和重点用能单位。各地区要根据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并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责任,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用能预算管理体系。同时,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突出重点工程减排,实行分区分类差别化管理,科学确定减排指标,环境质量改善任务重的地区承担更多的减排任务。(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参与部门:省统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管局、省能源局等)

3.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强化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考核,坚持能耗总量和强度考核相结合,坚持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考核相结合,建立以提升能源利用效率、环境质量考核为导向的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制度。省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市(州)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强化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未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市(州)政府实行问责,对未完成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和约谈,并实行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对环境质量改善、总量减排目标均未完成的地区,暂停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暂停或减少申报中央财政资金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并强化环境保护督察。对重点单位节能减排考核结果进行公告并纳入吉林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暂停审批或核准新建扩建高耗能项目。落实国有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作为企业绩效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节能减排奖惩措施,对节能减排贡献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奖励。(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委组织部,参与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管局等)

(二)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1.健全节能环保法规、标准。加快修订完善节能环保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推动制修订环境保护条例、黑土地保护条例等。健全节能标准体系,提高建筑节能标准,逐步实现重点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开展节能标准化和循环经济标准化建设,制修订环保产品、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评估、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方法等相关地方标准。鼓励各部门制定更加严格的节能环保地方标准。(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省法制办,参与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管局、省能源局等)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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