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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发布《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7-06-01 11:05

来源:环保部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77.2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533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4环境空气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47固定污染源废气氯气的测定碘量法(暂行)

HJ548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549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75固定污染源排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酸碱滴定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WS/T367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2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制药工业pharmaceuticalindustry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中药饮片加工、中成药生产、生物药品制造、兽用药品制造,以及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的工业,也包括药物研发机构。其中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按生产工艺不同,可分为发酵类、化学合成类(包括半合成类)和提取类。

3.2药物研发机构pharmaceuticalresearchanddevelopmentinstitutions

从事制药及药物产品研究、开发等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测试室、研发中心等机构。

3.3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需求,可选择对主要VOCs物种进行定量加和的方法测量总有机化合物(以TOC表示),或者选用按基准物质标定,检测器对混合进样中VOCs综合响应的方法测量非甲烷有机化合物(以NMOC表示,以碳计)。

3.4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3.5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6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

3.7新建企业new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制药工业建设项目。

3.8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referencepointwithinenterpriseboundaryforairpollutants

为判别车间或生产装置外、储罐区域外大气污染物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9企业边界facilityboundary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3.10重点区域keyregion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1新建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表1或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重点区域的企业或生产设施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4.1.3对于新建企业,其特征大气污染物应根据经批复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来确定。对于现有企业,应根据使用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附录A和附录B,从表3中筛选并上报需要控制的特征大气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浓度限值,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执行。

4.1.4其它排放要求

4.1.4.1非燃烧类废气处理装置的排放口以实测浓度判定排放是否达标。

4.1.4.2如进入废气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氧气(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此时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与排放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否达标;如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中含氧量可满足需要,没有补充氧气(空气),则按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判定排放是否达标,此时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应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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