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6-14 10:02
来源:住建部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一)招标文件中应当提供完备、准确的水文、地勘、地形、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材料等基础资料,以保证投标方案的深度、准确度、针对性以及对工程风险的合理评估;
(二)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招标的内容及范围,主要包括:设计、勘察、设备采购以及施工的内容及范围、功能、质量、安全、工期、验收等量化指标;
(三)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招标人和中标人的责任和权利,主要包括:工作范围、风险划分、项目目标、奖惩条款、 计量支付条款、变更程序及变更价款的确定条款、价格调整条款、索赔程序及条款、工程保险、不可抗力处理条款等;
(四)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明确再发包和分包内容;
(五)采用 BIM 技术或者装配式技术的,招标文件中应当有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对承诺采用 BIM 技术或装配式技术的投标人应当适当设置加分条件;
(六)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
第十四条(评标办法)工程总承包评标宜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因素主要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勘察设计技术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计划、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及信用等。工程总承包评标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另行制 定。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不少于 9 人 的单数。
第十六条(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建设单位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采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情形发包的,不得少于 45 日;采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情形发包的,不得少于 30 日。
第十七条(专业分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再发包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承包工程范围内的主体工作,但可根据合同约定依法将其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非主体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
第十八条(分包要求)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承包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再发包承包单位对承包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征得工程总承包企业同意。分包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三章 合同和结算
第十九条(合同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包干的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除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外,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一般不予调整。
第二十条(风险分担原则)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招标文件以及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风险的合理分担。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包括:
(一)建设单位提出的工期或建设标准调整、设计变更、主要工艺标准或者工程规模的调整;
(二)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工程费变化;
(三)主要工程材料价格和招标时基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总承包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四)难以预见的地质自然灾害、不可预知的地下溶洞、采空区或障碍物、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其损失与处置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因总承包单位施工组织、措施不当等造成的上述问题,其损失和处置费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
(五)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的增加。除上述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外,其他风险可以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
第二十一条(结算和审计)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计价结算和审计时,仅对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进行审核,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审核,审计部门可以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固定总价的依据进行调查。
第四章 参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总承包企业、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工程总承包项目正式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与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相关的动拆迁、管线搬迁、三通一平等准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工程总承包企业项目组织)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备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建立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项目团队,实施工程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性能检测、试运行、验收配合和交付等工程内容的总协调、总集成,督促再发包承包单位和分包 单位加强现场管理,全面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工程总承包企业、再发包承包单位责任)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工程进度等负总责;再发包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再发包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再发包承包单位对 再发包承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合同信息报送)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向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工程总承包合同、再发包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
第二十六条(总承包项目人员配备)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勘察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工程质量负责人、施工安全负责人、项目造价负责人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再发包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配备项目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项目负责人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程内容的总体组织、协调和实施,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工期和工程造价等负全面管理责任;再发包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合同责任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和施 工安全承担连带管理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再发包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监理单位应当配备与监理工作相适应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并承担相应监理责任。项目监理机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勘察、设计、施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工程总承包企业予以改正;工程总承包企业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编辑:洪翩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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