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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监测要求(试行)》发布

时间:2017-06-23 14:27

来源:浙江省环保厅

(四)现场监测中各监测项目的采样和分析操作程序和质控措施应符合本要求第2部分中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五)测试取得的全部监测数据均严格实行三级审核制度,经过校对、校核,最后由审批人审定、签发。

七、 现场监测条件

(一)系统运行

监测期间,锅炉本体运行根据当日监测负荷需要,维持在相应负荷工况下稳定运行。测试期间,尽量不进行磨煤机切换、燃烧器调整、风量调整、所有设备吹灰等影响锅炉运行参数稳定的操作。如有重要设备操作或检修,请及时通知监测人员。在监测期间,锅炉负荷、氧量、烟气温度、烟气压力等应保持稳定。

(二)机组状态

烟气脱硝系统、除尘系统、脱硫系统在监测开始前应经历一段时间的调试和稳定运行,使之能达到较好的稳定运行状态,满足监测要求。企业应提供相应的台账、运行记录等。

(三)现场条件

1、各检测断面均应设置永久性采样平台,平台面积不小于1.5m2,并设有不低于 1.1m 高的护栏和不低于 10cm 的脚部挡板,采样平台的承重应不小于200kg/m2。采样平台的宽度(平台外侧到烟道壁或排气筒外壁的距离)应至少为直径或当量直径的1/4,但不得小于2m,确保监测人员有足够的工作面积和设备可操作空间;防护栏杆结构要求及扶手、中间栏杆、立柱、踢脚板等材料的要求参照GB4053。

2、当采样平台距地面高度不超过2m时,可使用固定式钢直梯到达采样平台;当采样平台距地面高度大于2 m时,基准面与采样平台之间必须建设固定式钢制斜梯、Z字梯、旋转梯或升降梯。爬梯与水平面的倾角不大于45°,爬梯防护护栏高度不低于1.2m,爬梯梯级长度不小于900mm,宽度不小于200mm、高度不大于200mm,其他建设参数参照GB4053执行;当平台高度大于40米时,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应设置通往平台的电梯或升降梯,鼓励有条件的其他超低改造企业也设置通往平台的电梯或升降梯。未建设电梯或升降梯企业,当采样平台距地面高度超过20 m时,必须设计并建设安全、方便的监测设备电动吊装装置。

3、各测试断面上的采样孔设置应符合相应规范的要求,同时设置法兰或焖盖等,确保测试时能顺利开启所有测试断面的全部试验采样孔;采样平台应设置永久性220V低压配电箱,内设漏电保护器,为监测设备提供足够的电力;设置接地装置和防雷保护装置,防止雷雨天气发生雷击。

八、 监测报告编写

基于现场监测及CEMS检查结果,监测机构出具监测报告,报告结论应包括:

1、监测的各种工况负荷下,烟气污染物排放是否能稳定达到我省超低排放限值要求,处理设施效率是否能达到设计要求。

2、CEMS比对监测是否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规定要求,以验证CEMS设备性能的符合性及评估CEMS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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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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