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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全文)

时间:2017-06-30 10:04

来源:太原市政府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城乡管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煤炭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各县(市、区)政府、综改示范区管委会、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国网太原供电公司、各燃气企业

2.加大燃煤锅炉淘汰力度。以集中供热为重点,以燃气、电等清洁能源及污水源热泵、太阳能、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为补充,10月底前,市区和县城建成区20蒸吨/小时及以下489台燃煤采暖锅炉全面“清零”,三县一市范围内常年运行的149台燃煤锅炉全部进行清洁能源改造,两项措施减少燃煤99.3万吨。其中:小店区拆除燃煤锅炉234台、1193蒸吨,年减少燃煤36万吨;杏花岭区拆除燃煤锅炉17台、41蒸吨,年减少燃煤0.8万吨;尖草坪区拆除燃煤锅炉26台、93蒸吨,年减少燃煤1.8万吨;万柏林区拆除燃煤锅炉52台、396蒸吨,年减少燃煤12.8万吨;晋源区拆除燃煤锅炉121台、190蒸吨,年减少燃煤2.8万吨;综改示范区拆除燃煤锅炉5台、25蒸吨,年减少燃煤1.6万吨;市环保局拆除燃煤锅炉16台、215蒸吨,年减少燃煤11.8万吨;古交市拆除燃煤采暖锅炉4台、6蒸吨和常年运行燃煤锅炉45台、395蒸吨,年减少燃煤19.8万吨;清徐县拆除燃煤采暖锅炉10台、13蒸吨和常年运行燃煤锅炉80台、163蒸吨,年减少燃煤8.2万吨;阳曲县拆除燃煤采暖锅炉4台、6蒸吨和常年运行燃煤锅炉14台、20蒸吨,年减少燃煤1万吨;娄烦县拆除燃煤采暖锅炉10台、51蒸吨和常年运行燃煤锅炉,年减少燃煤2.6万吨。

牵头单位:市城乡管委、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综改示范区管委会、不锈钢园区管委会

继续推进“城中村”拆除改造。年内完成寇庄、大村、松庄、新沟、中涧河、东涧河、三给、窊流、北寒、金胜、董茹等30个整村拆除工作,拔掉城中村黑烟囱5000根以上,冬季减少燃煤10万吨以上。

牵头单位:市住建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综改示范区管委会、不锈钢园区管委会

组织实施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年内完成园艺所地块、双塔南巷地块、凯旋街地块、上兰造纸厂地块、晋西和平地块、迎宾路地块等集中连片棚户区拆除改造工作,拆除2.96万户,拔掉小烟囱1.5万根,冬季减少燃煤11万吨。

牵头单位:市房产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综改示范区管委会、不锈钢园区管委会

3.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2017年建成区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新建用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的散煤量,可纳入新上热电联产项目煤炭减量平衡方案。清徐县、古交市、阳曲县和娄烦县县城基本实现集中供热或清洁能源供热全覆盖。新增居民建筑采暖要以电力、天然气、地热能、空气能等采暖方式为主,不得配套建设燃煤锅炉。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城乡管委、各县(市、区)政府、综改示范区管委会、不锈钢园区管委会

(三)加强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1.实施特别排放限值。9月底前,所有钢铁、燃煤锅炉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钢铁行业治污升级改造要求见附表1)。重点排污单位全面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依法查处超标排放行为。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综改示范区管委会、不锈钢园区管委会

2.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强化工业污染源对标治理,以火电、钢铁、水泥、焦化、平板玻璃等行业及燃煤锅炉为重点,推进全面达标工作。实施清徐重污染企业环境综合整治。以清徐307国道两侧工业集中区为重点,对焦化、水泥、钢铁等重污染行业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全力解决307国道两侧环境污染问题。对暖气片及铸造行业实施“煤改气”工程,未能按期完成的一律停产治理。焦化行业实现大气和水全面达标排放。工业企业厂区内所有原料堆、煤场、渣场组织实施全封闭改造。力争2017年7月底前完成太钢综合原料厂全封闭工程,年底前完成太钢渣场不锈钢渣冷却车间尘汽治理工程。力争年内完成大唐第二热电厂火车运煤建设工程,实现运煤铁路化。全面加强低效大气治污设施和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企业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纳入环保重点监管范围,督促企业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建立企业排污台账,从严处罚违法排污行为。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太原铁路局、太钢集团、大唐第二热电厂、各县(市、区)政府、综改示范区管委会、不锈钢园区管委会

3.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加快推进太原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一证式”环境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按照国家要求,分行业分步骤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2017年6月底前完成火电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2017年底完成列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重点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全部钢铁、水泥(含磨粉站)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工作。结合污染排放特征和地方排放标准实施要求,在全省率先开展农药、医药、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综改示范区管委会、不锈钢园区管委会

4.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制定全市VOCs排放清单,摸清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分批发布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名单;全面完成《山西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治理项目,已建成的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全面推进石油化工,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等挥发性有机物治理,10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任务。

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排放,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浮顶罐,有机液体装卸采取全密闭、下部装载、液下装载等方式,并实施高效油气回收措施(不含柴油),配备具有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强化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采取密闭措施,安装高效集气装置;加强有组织废气治理,配套安装焚烧等高效治理设施;非正常工况排放的有机废气应送火炬系统处理。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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