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7-21 10:08
来源:浙江省环保厅
近日,浙江省环保厅印发关于做好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作自查总结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做好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作自查总结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
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77号)和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通知》(浙环办函〔2015〕94号)要求,2017年7月1日前,各地应全面完成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整治工作,达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等相关标准和要求,位于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地区的石化企业应按规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各地应建成石化行业VOCs监测监控体系,完成石化行业VOCs排放量核定,全面开展LDAR工作。
请你们对照文件规定认真开展自查,加强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督促指导石化企业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于2017年7月20日前将工作自查总结报送我厅。联系人:大气处史一峰,联系电话:0571-28193536,传真:0571-28869171。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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