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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7-08-09 09:24

来源:河南环保厅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全省现有、新建燃煤发电锅炉(含单台出力65t/h以上燃煤锅炉)执行表1中的排放限值。

4.2在现有燃煤发电锅炉运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及其后的运行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DB41/XXXX—XXXX3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及新建燃煤发电,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4.3企业的煤场及渣土场,必须实施封闭管理。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5.1.1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2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按照DB41/T1327—2016的规定执行。

5.1.3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通过验收后按照DB41/T1344—2016进行运行维护。

5.1.4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方面应按GB/T16157和HJ/T397的规定执行。

5.1.5大气污染物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应按HJ/T373的规定执行。

5.1.6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公开监测信息,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1.7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2所列的方法标准。

5.2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实测的燃煤发电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必须执行GB/T16157的规定,折算为6%基准氧含量的排放浓度。各类热能转化设施的基准氧含量按表3的规定执行。

6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燃煤发电锅炉均应遵守本标准的大气污染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3本标准实施后,新制定、新修订的国家(综合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不再执行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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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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