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8-09 09:28
来源:河北环保厅
关于补办环评手续,可参照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44号令)中“环境治理业(99)项”规定,对提标治理项目提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附大气专项评价报告要求,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部门或审批局审批。准予审批的,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发有关规定,申领国家统一编号的排污许可证,纳入正常管理。
(三)对于9月1日以前未完成达标验收的,或不符合一)、二)条内容要求的钢铁违规项目,由原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的行政部门依法责令于9月1日起停产。对拒不执行停产决定,依法从严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符合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环大气【2016】47号)规定的,报当地政府责令关闭,并监督实施。
三、落实主体责任,保障工作目标的落实
我省钢铁企业的整体环保提标升级改造,是我省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重要举措。各市要高度重视,坚持政府推动,妥善解决我省钢铁企业合法合规、持证生产问题。要强化企业治理污染的主体责任,对经过限期整改仍拒不履行达标治理主体责任的,坚决关停,不留死角。
各市对辖区内钢铁企业(包括现有合法合规企业、未通过环保审批的限期整改类环保违规企业)要严格执行《关于河北省钢铁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要求。满足达标验收要求的,完善环评审批手续、核发排污许可证;对9月1日之后不满足“持证排污”法律要求的,报当地政府依法下达停产决定,并监督到位。
各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局要做好协调配合,信息互通。对于完成提标改造、已完善环评审批手续的,要按照环保部统一要求,及时督促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在钢铁等环保违规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要充分与排污许可申请报告内容对接,做好两项行政许可办理的工作衔接。
各市要高度重视钢铁企业提标改造和完善环评手续、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省环保厅将按照排污许可制实施有关规定,对各地企业“持证排污”组织检查,对执法不到位、未依法制止企业违法排污的,将按照省政府开展“一问责八清理”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请各市环保局、审批局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专人负责报送达标验收等相关工作信息上报,请于2017年8月10日前将工作人员名单,以及停、限产类项目清理整顿结果要求落实情况,按照附表要求认真填报,并上报省环保厅环评处。
联系人:王 璐 0311-87803635
何素娟 0311-87908515(传真)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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