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8-09 09:52
来源:广东省环保厅
日前,广东省环保厅印发《2017年珠三角地区臭氧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珠三角地区各重点行业VOCs排放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全文如下: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商〔2017〕669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对《2017年珠三角地区臭氧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粤府办〔2017〕471号)“开展珠三角区域秋季臭氧削峰专项行动”的要求,确保2017年圆满完成“大气十条”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及环保部提出的“连续三年全面达标”目标,我厅组织科研单位制定了《2017年珠三角地区秋季臭氧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提出书面意见于8月11日前返回我厅,意见电子版请发[email protected]。
附件:2017年珠三角地区秋季臭氧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8月3日
(联系人及电话:段献忠020-87535336)
2017年珠三角地区秋季臭氧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近年来,臭氧污染已成为影响珠三角地区空气质量达标的首要污染物,特别是秋季区域臭氧污染尤为突出。为切实做好珠三角地区的臭氧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依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相关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广东省第十二次代表大会精神,以控制珠三角地区秋季臭氧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以重点区域、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控为着力点,加强区域联动,实施协同减排,强化监督检查与监测评估,推动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行动目标
加快贯彻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在持续推动NOx治理的基础上,强化珠三角地区VOCs排放控制,遏制2017年秋季臭氧污染,推动臭氧浓度进入下降通道,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
三、行动安排
本次行动以广州市、深圳市、佛山市、东莞市为示范区,珠海市、肇庆市、江门市、惠州市、中山市为协同控制区。
2017年9月1日前为本次行动的准备阶段,9月1日至11月30日为专项行动实施阶段。
四、重点工作
(一)排查清理“散乱污”企业。
加强涉VOCs“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工商、环保、发改、土地、规划、税务、质监、安监、电力等相关审批手续应办而未办理(特别是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摊点和工业小作坊),或无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治理无望的工业企业,按照“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坚决予以关停取缔。对于符合产业政策,但不符合地区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且长期污染环境,经过整合可达到管理要求的工业企业,应实施整合搬迁。对于符合产业政策和地区产业布局规划,但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处理、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无组织排放严重,可通过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实现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一律责令停产,限期整治。
2017年9月底前,各城市应加强涉VOCs排放“散乱污”企业清理排查,制定“小散乱污”专项整治方案,建立辖区内“散乱污”大气污染排放企业清单,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严格依法实施“散乱污”企业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或限期整治,并报省有关部门备案。
(二)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治理。
加快推进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VOCs排放治理。各地市应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特征和VOCs减排要求,全面加强工业VOCs排放控制,加快实施VOCs排放行业的源头减排、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落实重点监管企业“一企一策”综合治理,示范区城市争取提早完成2017年度任务。
炼油石化和化工企业应严格按照新标准要求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炼油石化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料储存应按规定采用压力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和安装密闭排气系统的固定顶罐;生产设施及其他排放有机废气的设施设备应设置有机废气收集系统并接入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火炬系统应确保任何时候进入火炬的VOCs均能被点燃并充分燃烧;所有炼油石化企业应在9月1日前完成三季度泄漏检测与维修工作。涂料/油墨制造等化工企业应进一步强化原辅材料替代,减少苯、甲苯、二甲苯、二甲基甲酰胺等溶剂和助剂的使用;计量、投料、物料中转、调漆、分散、研磨、清洗等环节工艺废气应集中收集并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大于90%。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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