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9-01 08:55
来源:环保部
(二)配合强化督查工作,督查《工作方案》及《攻坚方案》各项任务措施落实情况,发现并督促解决新问题。
(三)走访相关职能部门,通过查阅相关资料以及座谈、现场核实等方式,了解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部署、落实及监督检查情况。
(四)视情列席市及县(市、区)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内容的党委常委会和政府常务会,了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安排部署、问题整改和责任落实情况。
三、工作时间
2017年9月15日至2018年1月4日,2018年1月4日之后的巡查工作另行安排。
四、人员安排
(一)派驻巡查工作组人员构成
“2+26”城市所有县(市、区),安排102个派驻巡查工作组,共310人。其中北京、天津巡查工作组各分2组、共4组,每组4人、共16人。其余98个巡查工作组每组3人,共计294人。“2+26”城市各设一个驻市巡查工作组,负责主城区及相邻的3-5个区,同时统筹管理行政区域内其他巡查工作组;每2-4个县(市、区)安排1个驻县巡查工作组。
所有派驻人员从环境保护部直属单位抽调,每轮人员连续工作14天,两周轮换一次,每轮次共310人,总计2480人次。各部直属单位根据分组情况对人员进行统筹安排,原则上每人参加2个轮次巡查。
视情况抽调前期强化督查工作中表现优秀的人员参加派驻巡查工作组。
(二)组长负责制
每个派驻巡查工作组确定一名组长,负责本组的工作计划安排、人员调配、每日报告和向地方反馈等工作。驻市巡查工作组组长原则上由司(局)级干部担任,负责该市所辖县(市、区)巡查工作组的统筹、协调。驻县巡查工作组组长由处级干部担任。
(三)不定期巡查
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抽调应急中心、各督查中心人员及地方业务骨干组建不定期巡查组,对领导交办问题、重点区域或重点问题开展不定期巡查。
五、组织协调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负责派驻巡查工作组的指挥、调度和协调工作。
(一)建立指挥协调机构。组建环境保护部巡查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工作调度、信息沟通、统筹协调派驻工作,汇总整理各派驻巡查工作组上报信息。建立沟通联动机制,各省(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确定一名工作联络人,负责与办公室对接。办公室要定期与各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联络人员进行沟通协调,以确保工作形成合力。建立工作微信群,以提高协调和信息交流工作效率。
(二)转交督办问题。强化督查发现问题在以督办函形式向当地政府交办的同时抄送各巡查工作组。
(三)提出工作建议。办公室每周汇总分析派驻巡查工作组上报情况,对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保不作为、慢作为,环保责任不落实的,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和建议报部领导。
六、保障措施
(一)人员经费
巡查工作期间所需费用由各巡查工作组先行支付,巡查结束后由环境保护部统一报销差旅费及出差补助。
(二)食宿方式
派驻巡查人员餐费补助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计算,由出差补助里支出。原则上自行安排用餐,如有地方安排用餐的,应按照当地用餐标准缴纳餐费,个人保留相关凭据。派驻巡查人员不得接受任何企业安排用餐。派驻巡查人员按照住宿标准选择符合规定的宾馆。
(三)车辆保障
派驻巡查工作组所需车辆及司机由各组自行通过采购租车服务方式解决,每组1台车辆(北京市、天津市巡查工作组各2台车辆)。各地车辆租赁费用标准(包括司机聘用费)另行通知。司机应定期轮换,避免疲劳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四)人员培训
巡查工作开始前,由办公室组织对参加派驻工作的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由环境保护部大气司解读《攻坚方案》重点内容和政策要求,由强化督查工作中表现优秀的人员交流督查经验,由办公室对巡查工作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介绍。培训结束后,为巡查人员颁发临时执法证(有效期至2018年1月5日)。
七、工作要求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此次监督检查工作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全力支持各派驻巡查工作组的工作,为顺利开展各项工作创造条件。
(二)环境保护部各直属单位要选派政治可靠、业务能力强、作风务实的优秀人员参加派驻巡查工作。派驻期间巡查工作组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离驻地。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参加工作的,派驻巡查工作组组长替换须报办公室批准,其他人员替换须报驻市巡查工作组组长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并由原单位安排好替代人选。
(三)各派驻巡查工作组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报送,每日21点前将当日工作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向办公室报送,同时经巡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后向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反馈,督促整改落实。各驻市巡查工作组每周报送工作情况总结,综述全市所有派驻巡查工作组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以及地方在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中的好做法。
(四)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巡查工作纪律,如有违反,将严肃追究责任。
(五)现场督促检查期间,各巡查工作组要注意交通安全、饮食安全和人身安全。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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