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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发布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措施53条

时间:2017-09-18 09:50

来源:太原市政府网

(二十一)建材行业全面实施错峰生产。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水泥(含特种水泥、粉磨站)、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玻璃棉(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等建材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

(二十二)有色化工行业优化生产调控。采暖季电解铝厂限产30%以上,以停产电解槽数量计;炭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

(二十三)大宗物料实施错峰运输。太钢、二电、西山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结合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制定“一厂一策”采暖季错峰运输实施方案。提高原材料及产品铁路运输比例,保证采暖季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运输车辆比例达到80%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

五、全面加强扬尘污染控制

(二十四)强化施工工地管理。各类工地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各类长距离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

(二十五)实现扬尘在线监控。9月底前,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主管部门联网。

(二十六)加强道路运输扬尘管控。渣土运输车必须安装密闭装置,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按上限处罚并取消渣土运输资格。鼓励引导企业加快全封闭箱式货车和集装箱运输车发展,积极探索重型散装物料货车集装箱运输或硬密闭措施运输。

(二十七)实施错峰停工。采暖季期间,停止各类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等施工。城市建成区基本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十八)加大城市道路保洁力度。扩大城市道路机扫、冲洗面积,逐步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作业率。市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6%。积极推进城市容貌示范街道、保洁示范街道创建,市创建3条及以上省级保洁示范街道,县(市)省级保洁示范街道比例达到60%。

六、严格管控机动车尾气污染排放

(二十九)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9月底前黄标车基本清零,10月底前完成省下达的老旧车淘汰任务。

(三十)严格控制柴油车尾气污染。8月底前,按照《太原市关于调整载货机动车禁行区域的通告》要求,全面落实柴村、丈子头高速口周边道路重型载货车辆禁行;太钢、二电厂运输物料全部使用清洁能源车辆。

(三十一)提高铁路运输比例。建立对柴油车等高排放货运车辆的全天候、全方位管控网,确保公路货运车辆达标排放,倒逼企业加快提高铁路货运比例。太钢铁路运输比例提高到50%,二电厂铁路运输比例提高20%。

(三十二)强化营运车辆环保监管。积极推进柴油车辆加装颗粒物捕集器(DPF)和具备实时诊断功能的车载远程通讯终端,并作为对在用营运柴油车排放检验的重要内容。

(三十三)加强油品质量和车用尿素监督管理。2017年10月起,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开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油品行为专项行动,取缔黑加油站点。工商部门对市售油品和车用尿素质量进行抽样调查,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的违法行为。

(三十四)强化工程机械污染防治。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建成区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加快淘汰高排放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和民航特种车辆设备。民航通用机场禁止使用冒黑烟作业机械。

(三十五)严厉查处车辆超标排放行为。环保、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12月底前建成5个固定式机动车排放遥感检测点,1个移动机动车排放遥感检测点及互联互通、共管共享的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全面筛查超标排放车辆。从10月起,组织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公路管理、环保、安全监管、城管等部门,在货车通行主要道路、物流货运通道等,每天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对违法车辆一律从严处罚。

七、强化面源污染防控措施

(三十六)开展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渣堆、料堆清理整治。9月底前,结合城市管理全面提升行动,全面完成市区范围内1000万吨垃圾清运

(三十七)严格控制秋季秸秆露天焚烧。全面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9月起,在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实行严格问责,加强监督检查,密切监测秸秆禁烧情况。

(三十八)全面落实禁烧限放要求。市区禁放烟花爆竹,严禁燃煤旺火。县城建成区禁止燃煤旺火,严控烟花爆竹燃放。全时段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在露天场所或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全面禁止露天烧烤。

(三十九)强力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9月底前依法予以关闭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整治完成后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

八、建设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体系

(四十)加快县(市、区)监测网络建设。2017年10月底前,所有县(市、区)全部建成包含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六项参数在内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其中,县(市)建成2个以上,区建成1个以上。实时对外发布信息,所有站点原始监测数据实时上传到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上传率达到90%以上,同时上传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各县(市、区)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做好数据质量控制,每月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降尘量,同时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在市区范围内64乡镇(街办)按照网格化布点安装202个大气微观监测站,在城市主要道路安装100个大气微观监测站,在企业周边安装20个大气微观监测站。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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