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9-19 09:42
来源:广东省环保厅
(五)加强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编制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方案,加快培养技术研发、产业管理、国际合作、政策研究等各类专业人才,积极培育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市场中介组织,发展低碳产业联盟和社会团体,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研究后备队伍建设。支持高校加快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相关学科建设,积极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基础研究、技术研发等各领域的国际合作,加强人员国际交流,实施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强化应对气候变化教育教学内容,开展“低碳进课堂”活动。加强对行政机关公务员、企业管理者等培训,增强政策制定者和企业家的低碳战略决策能力。(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九、加强对外交流合作
(一)加强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低碳交流合作。推动与英国、美国和加拿大等主要发达国家在碳排放权交易、低碳技术应用推广、发展清洁能源、发展低碳建筑交通等领域开展广泛交流合作,积极争取利用国际机构的优惠资金和先进技术促进低碳发展。推动与主要发达国家在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及其他近零碳排放技术等先进低碳能源技术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外办)
(二)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低碳交流合作。推动落实《广东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实施方案》,加强与沿线国家在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业、国际投资、技术和服务等领域的合作,推动海外投资项目的低碳化,加强低碳能源技术创新合作,提升区域对绿色低碳战略的认识和理念认同。(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外办)
(三)深度推动粤港应对气候变化领域交流合作。落实《粤港应对气候变化合作协议》,在粤港应对气候变化联络协调机制下,继续推进在气候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新能源和电动车产业、绿色建筑和碳交易等方面开展交流和合作,提高两地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加快推动两地碳标签互认机制的研究和示范工作,优先推动在造纸、纺织和绿色建材等领域开展碳足迹试评价和碳标签互认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加强粤港近零碳排放示范工作的研讨和合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港澳办)
十、强化保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好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和监督落实职能。各地级以上市要将单位GDP碳排放强度下降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完善工作机制,逐步健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监督和管理体制。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相关专项规划和工作方案,切实抓好落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制定《广东省“十三五”时期单位GDP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加强对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完成情况的监测、评估和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年度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跟踪评估机制。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舆论监督。建立碳排放控制目标预测预警机制,推动各地、各部门落实低碳发展工作任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实现“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统筹各种资金来源,切实加大资金投入,确保本方案各项任务的落实。(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四)做好宣传引导。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宣传和科普教育,利用好全国低碳日、节能宣传周等重要节点和新媒体平台,广泛开展丰富多样的宣传活动,提升全民低碳意识。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传播培训。建立应对气候变化公众参与机制,在政策制定、重大项目工程决策等领域,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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